
辛庄镇贯彻落实《天津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
第三条 各村村委会应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和城镇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各村村委会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村民委员会应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破旧俗、树新风。积极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少数民族群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我镇属于火葬区。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市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火葬区内因工伤事故死亡的人员及其他非正常死亡人员,不得借故土葬。
第六条 镇域内户籍公民死亡,火化后的骨灰应安葬于公墓内或存入骨灰堂。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积极推行海葬等新的葬法。
第七条 本镇户籍长住村民死亡,火化后凭火化证和骨灰存放证,镇政府给予叁佰元火化补贴。各村结合本村经济情况进行补贴。
第八条 禁止各村在其它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九条 违反以上条款者将有民政、市容委、综合执法局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即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落实 殡葬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