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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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小站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津南区小站镇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1120112000187098H/2020-0009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小站政报〔2013〕121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内容概述:
根据津南政办发〔2013〕31号《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分局津南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小站镇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地名普查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保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小站政报〔2013121            签发人:倪正东 

 


小站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津南区

小站镇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村(居)及相关部门:
    根据津南政办发〔201331号《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分局津南区第二次地名普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小站镇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地名普查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保证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圆满完成。
   
  长:倪正东
   
副组长:刘玉峰 李忠玉
    刘建民 宋宝顺 梁广炬
   
  员:辛召东   任建国   王永刚   赵树友  牟金梅   

梁广祥  张乃娜  李金柱  马庆发  钱红艳   刘金梅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房地产开发办公室。由李忠玉为主任,辛召东为副主任主持日常普查工作。相关部门、村(居)要积极配合,随时根据工作需要保证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到位。
   
根据地名普查总体安排,其工作计划可分为前期准备、普查实施、检查验收3个阶段,全部工作计划至20146月底结束。
   
一、普查时间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34月—20136月)。成立组织机构,编制普查实施细则,确定普查工作队伍,形成实施技术方案、开展培训调研等。
  
(二)普查实施阶段(20137月—20141月)。召开全镇地名普查工作动员会议,全面开展我镇地名普查,形成地名普查成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1月—20146月)。普查成果由我镇先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报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成果进行汇总,并组织开展检查验收。
   
二、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根据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科学制定我镇地名普查实施细则,经区政府审批后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培训人员。普查人员的培训由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主要对国家标准、工作细则、技术细则等相关规范进行讲解并演示操作。
  
(三)收集与整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地名含义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对涉及地名的图、录、典、志等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按照责任分工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收集提交与地名有关的信息资料。最后对收集的所有资料进行整理、审核,补充完善每个地名的属性,并录入电子表格。
  
(四)地名数据外业采集。以12000地形图为底图,实地对照、核实和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底图,并整理、修改和完善地名调查表。
  
(五)地名标准化处理。对普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地名进行审核,根据本市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进行标准化处理。
  
(六)整理资料、制作成果。完成“四表一图一库”的地名信息普查汇总。即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志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地名目录表及12000地名成果图、地名数据库。
  
(七)成果汇总,全镇共享。研究制定普查成果的应用细则,在已有的地名信息系统基础上,充分利用普查成果数据,充实完善系统的相关内容,以拓展系统服务功能,建立一体化、信息化的服务体系,广泛应用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应急指挥等领域,实现全镇各行业共享,从而提升城镇整体形象,方便人民群众生活。
  
(八)检查验收。地名普查成果由我镇自查完成后,将成果和总结一并报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统一组织对地名普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2013年8月5  

   (联系人:崔凤芝;联系电话:13516230396

 

 

 

 

 

 

                                                                                                        

 津南区小站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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