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沽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为加强我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是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从源头上预防基层微腐败现象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管力度,坚决防止借发包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出租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搞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行为,坚决杜绝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中的腐败行为,坚决打击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实现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开展经营活动。订立合同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符合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决议。合同签订应在依法合规基础上严格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执行村级重大事项 “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包资源性资产、出租经营性资产,应制定流转或发包(出租)方案,明确项目名称、数量、坐落、用途、期限、村集体与成员之间流转或发包(出租)收入分配方式等内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成员(代表)同意,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进场交易。
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要严格履行民主程序,不得随意处置集体林木、坑塘等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集体资产,不得随意处置预期能带来收益的集体公益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的流转交易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应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按照服务基层、方便群众原则,利用现代网络,为公平、公开、公正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提供保障。对于恶意干扰集体资产资源和招投标发包以及强抢工程项目等扰乱交易秩序行为和阻止、干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常进行的黑恶势力以及利用家族势力、宗族势力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积极排查问题线索,协调纪检、公安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
签订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承包合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津农委〔2020〕14号)《市农业农村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修改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坑塘水面和四荒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执行,做到要素齐全,文字表述清楚,由各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合同签订结果应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告。
(四)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审查备案。
在履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中“以村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报请镇批准,镇人民政府对议案进行审核把关并批复”阶段,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就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合同签订前的审查:
1. 是否符合《津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进场交易标准》(见附件),并指导其进场交易;
2. 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合法资格、标的名称、位置、数量、质量和用途等相关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3. 合同期限是否合法,集体机动地发包合同、经营权流转合同、委托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不得超过本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四荒”地承包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0年,资产、资源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4. 合同价款是否过低或显失公平;
5. 合同各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盖章(按手印),合同落款时间是否规范、准确;
6. 履约地点、时间和方式是否明确的,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约定纠纷解决办法;
7. 是否存在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资源环境,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情形;
8. 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聘请法律顾问进行指导,并由其出具书面意见。审查通过后,镇人民政府按照“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进行批复,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镇人民政府批复后继续履行后续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完成签订或变更七日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合同原件两份报送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就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备案前的审查:
1. 是否严格执行村级重大事项 “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
2. 如该合同符合《津南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进场交易标准》,是否按要求进场交易。
审查通过后,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该份合同加盖备案章,并进行备案存档,同时将一份合同原件抄送至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部门存档。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合同登记台账,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要及时在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准确记载相关信息。要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受损。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合同专管员收到合同后,按合同类别分类、编号,要符合档案管理规定。合同档案要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内容讨论研究的会议记录、履行民主程序形成的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合同正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责任
(一)坚持“区指导、镇监管、村实施”的工作原则。
合同管理应坚持“区指导、镇监管、村实施”的原则,实行专人负责的统一管理制度。镇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各村依法依规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其管理的落实情况,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指导村订立、审核、备案合同,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调解发生的合同纠纷,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同管理主体,合同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负责合同的起草、论证、谈判、签订,负责合同的履约、执行,对合同规定的应收款项按时、足额催缴,做到应收尽收,负责经济合同日常登记管理、档案归档和保管,解决合同纠纷及涉诉等相关事宜,完成与合同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加强问题合同责任的追究。
要将农民群众监督贯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始终,镇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涉农村集体经济合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建立专账、集中管理,对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严重侵害集体利益的,加强督查督办和提级办理。凡镇村干部、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与民争利、涉黑涉恶腐败等违纪违法问题的,要倒查严查背后的领导责任、工作责任,致使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应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强化震慑作用。
(三)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执法。
镇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针对不依法签订集体资产经营合同或者使用合同的,或者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主体责任。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服务,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配齐配强人员力量。我镇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为镇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加强镇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力量,确保岗位匹配,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三)加强宣传培训。我镇要认真做好宣传、培训,通过专题讲座、报纸、电视、广播和明白纸、公开栏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集体经济合同的使用范围和管理流程等。要注重总结典型,及时推介好的经验做法。
附件:葛沽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进场交易标准
葛沽镇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
葛沽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项目
招投标管理进场交易标准
我镇范围内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必须按照《天津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津农委函〔2016〕5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进场交易,要认真统计各类资产资源,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产权进场交易。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的下列产权交易应全部通过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1.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交易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2.达到下列规模的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交易:
(1)种植业:单宗发包面积200亩以上的;单宗发包面积100亩—200亩,发包期限3年以上的;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单宗发包面积50亩—100亩,发包期限5年以上的;以蔬菜生产为主的,单宗发包面积20亩—100亩,发包期限5年以上的;以林果生产为主的,单宗发包面积40亩—100亩,发包期限5年以上的。
(2)养殖业:单宗发包面积100亩以上的;单宗发包面积50亩—100亩,发包期限5年以上的。
(3)集体其他用地,发包期限5年以上的。
3.处置农村集体资产,标的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4.农村建设项目招投标,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份额登记托管、转让、继承、赠与、质押等应在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三)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支持的涉农建设项目招投标须通过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四)鼓励非集体经济组织的企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股份公司、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个人等所持有的股权、资产、知识产权的交易通过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
(五)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农村集体和农业生产领域的相关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