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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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5 09:15


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行政事业单位

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葛沽镇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津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葛沽镇财务管理制度》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葛沽镇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往来款项的核算内容

第三条  往来款项是指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需要结算的款项,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四条  往来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记账,主要分为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两类。具体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暂付款、预付款、其他应收款等。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已经收到尚未结算而形成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暂存款、预收款、应缴款、借入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章  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财务部门要做好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业务部门要会同财务部门做好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及时结报往来款项,严格控制规模和占用时间,及时结算。

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  各类应收款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报,谁经手业务谁负责催收,责任到人。

(三)及时清理原则。及时清理、核销,不得长期挂账。

(四)分类管理原则。对往来款可按金额、账龄、往来对象类别和重要程度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第七条  各部门应依规履行借款审批手续,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和催收责任人。

  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预支;对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以及其他公务支出项目确实需要临时借款或预支预付的,应说明原因,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并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完成招标采购等前置程序。

  业务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对各类应收款项组织催收和结算,防止可能发生的坏账和损失。

(一)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而发生的公务出差借款,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各类预付账款,按照工程、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报手续。预付账款中核算的加油卡充值等费用,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进行核算,根据实际使用量合理确定充值金额,严禁一次性大额充值。

(三)其他应收款项,原则上应在业务事项完成后及时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条  单位干部职工调出、退休前应当及时结清个人的借支及单位垫付的各类款项;对其经办的各项应收款项业务应办理交接手续,落实催收、结报责任。

第五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按照“谁经办、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对应付及预收款项区分不同性质,实施分类管理,及时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时对应付款项进行确认和账务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一)对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各项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各项应纳税款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本市、本区相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

(二)对各类暂存款项,应划清与应缴款项、其他收入的界限。对确认为暂存款项的,应及时清理和结算。

(三)对各类应付款项,应及时清理,有明确归还期限或支付时间的,应按时办理结算。

)对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认为其他收入或上缴财政。

)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确认有误的,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章  加强往来款项的清理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在做好日常结算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对往来款进行清理。对账龄超过一年的往来款项,要列入重点清理范围。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往来款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以下往来款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做好清收、清欠、核销、账务处理等工作。

(一)对于收支挂在往来款项的,应核实后确认收入、支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二)对历史遗留的属于应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款项,应作出书面说明,列明项目名称、形成原因、来源、依据、拟缴金额等,经区财政局核准后,作为“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三)以前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退回的资金,应作为存量资金上缴财政。

(四)对拖欠企业的质量保证金等账款,应按减轻企业负担有关规定及时清欠。

(五)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结算。工程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转固手续,结清相关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

(六)属于会计技术差错的,要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七)对历史遗留问题、长期挂账依据不明、债权人死亡或破产等形成坏账的往来款,应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

(八)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经批准核销后,要加强对相关资料、凭证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债权诉讼时效内进行清理和追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追索收回的资金,要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应缴财政的资金直接上缴财政,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形成账外资金。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津南区葛沽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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