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移送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行政执法案件包括本单位接收的由其他行政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案件以及本单位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本单位接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为新近发生、发现的,或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积案或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案件,原则上不予接收。
第四条 接收行政执法案件时,应检查下列材料是否同时移交:
(一)案件的现场取证记录及取证照片、视频;
(二)案件的初步调查报告及结论;
(三)相关联系方式;
(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符合接收条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申请立案。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行政执法案件,或属于重大疑难行政执法案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移交机关或移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六条 接收的行政执法案件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尽快办理,并在结案或依法终止后的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移交单位回复处理结果。
第七条 我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若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在初步调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连同相关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涉案物品等一并移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行政相对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核实情况后提出书面移送申请,经法制审核人员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涉案犯罪的主要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记录、调查笔录、其他书证、物证、音视频资料等;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附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付上罚没票据复印件;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的物品清单;
(六)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经承办机构复审、法制审核机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办理移送手续。
第十一条 我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六个月)内当事人仍未履行的,应在法定履行期限届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非诉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承办机构复审、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需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应将案件全部卷宗资料复印留存后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向司法机关移交的行政执法案件,符合移送条件但司法机关不予接收的,应由案件承办人员向主管领导及时上报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我队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及本制度中的办理时限,对不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案件或者对接收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