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本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各部室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组织结构具体分工如下:
主 任:张国艳(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
副主任:刘华兴(管委会副主任)
王金波(管委会副主任)
赵海玲(管委会副主任)
李秀英(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郭芳(资产管理与经济运行部部长)、杨颖(党群工作部部长)、张福欣(办公室负责人)、华建国(企业综合服务部部长)、张聿尧(企业建设部部长)、李胜茂(楼宇管理部部长)、张旭明(招商部部长)、王桂玉(创意中心主任)、王金芹(物业部负责人)、开发区内各行业领域(包括工业企业、楼宇、市场、商场、建筑工地等)负责人。
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李秀英(兼)
成 员:华建国、韩宝新、刘晋珠、许鸣学、董 升、
李宏鹏、周忠帅、周令晓、张 超、张 旭、
胡广元、吴桂龙、刘万秋、王怀远、黄志勇、
庞凤斌、骆中鑫
附件:津南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和制度汇编
2020年8月6日
附件
津南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工作职责和制度汇编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级领导成员单位网络图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建筑、交通、经营、服务及所属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并承担相应的属地管理责任;
2、建立健全辖区内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
3、组织、指导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4、配合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检查及重点单位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各类企业安全管理档案,随时掌握重点单位、重大危险源情况,并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5、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抢救,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真实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负责辖区内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拟定安全生产规划,综合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津南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及时向开发区安委会、区安委会报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保证开发区安委会与区安委会联络畅通;
3、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区、委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
4、指导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制定开发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5、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6、协助安委会领导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协调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7、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上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8、督促各成员单位,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服务保障并与上级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络;
9、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红线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2、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际,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开发区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3、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切实落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4、本制度适用于开发区安委会各级领导及成员部室。
职责分工:
(一)张国艳 管委会党委书记、主任(开发区安委会主任)
1、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抓好开发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2、对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遵循安全生产经营“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经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支持并督促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认真落实津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各项要求;
4、审定颁发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5、凡在国家重大活动中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落实隐患的整改工作;
6、凡对较大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求对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中的安全与环保同步进行负责;
7、凡对出现人员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担负总指挥的职责,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8、每季度召开1次各安委会成员部室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各项工作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作出决策,检查决策执行情况;
9、每年带队开展安全检查2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10、每年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工作,同时部署下一年工作。
(二)刘华兴 管委会副主任(开发区安委会副主任)
1、负责开发区机关办公用房、食堂、办公设备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的党群工作部、办公室抓好各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2、坚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主任的领导下,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督促分管的党群工作部、办公室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各项工作档案;
4、认真落实津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对所管工作的要求;
5、在国家重大活动日中,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分管的党群工作部、办公室开展联合检查,消除隐患;
6、抓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参与管委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抓好开发区安全生产重大新闻的采编、发布等工作;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配合主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担负指挥职责,同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8、每年组织召开分管部室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次,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作出决策,检查决策执行情况;
9、每年带队开展安全检查4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王金波 管委会副主任(开发区安委会副主任)
1、负责开发区商场、市场、楼宇、公共设施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的楼宇管理部、物业部、经济运行部抓好各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2、坚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主任的领导下,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督促分管的楼宇管理部、物业部、经济运行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平时的安全检查工作,掌握各项工作的安全状况,建立各项工作档案;
4、认真落实津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对所管工作的要求;
5、在国家重大活动日中,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分管的楼宇管理部、物业部、经济运行部开展联合检查,消除隐患;
6、抓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配合主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担负指挥职责,同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8、每年组织召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次,听取成员部室的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作出决策,检查决策执行情况;
9、每年带队开展安全检查4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赵海玲 管委会副主任(开发区安委会副主任)
1、负责开发区建筑工地、危险化学品无储存企业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的企业建设部、招商部、创意经济服务中心、抓好各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2、坚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主任的领导下,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督促分管的企业建设部、招商部、创意经济服务中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抓好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平时的安全检查工作,掌握各项工作的安全状况,建立各项工作档案;
4、认真落实津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对所管工作的要求;
5、在国家重大活动日中,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分管的企业建设部、招商部、创意经济服务中心开展联合检查,消除隐患;
6、招商项目洽谈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标准,把好项目入驻关;
7、抓好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培训工作;
8、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配合主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担负指挥职责,同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9、每年组织召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次,听取成员部室的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作出决策,检查决策执行情况;
10、每年带队开展安全检查4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李秀英 管委会副主任(开发区安委会副主任)
1、负责开发区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涉氨、硫化氢、特种设备、职业健康、有限空间、人员密集场所、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分管的企业综合服务部、智谷办领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抓好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2、认真履行安委办主任工作职责,综合协调开发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管委会各部室及辖区各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3、坚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主任的领导下,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督促分管的企业综合服务部、智谷办领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抓好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平时的安全检查工作,掌握各项工作的安全状况,建立各项工作档案;
5、认真落实津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对所管工作的要求;
6、在国家重大活动日中,根据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分管的企业综合服务部、智谷办开展联合检查,消除隐患;
7、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求对在设计、审批、施工、验收、投产、使用中的安全消防与环保同步进行把关;
8、抓好开发区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好“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日”、“安康杯”等活动;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配合主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担负指挥职责,同时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10、每月组织召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1次,听取成员部室的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作出决策,检查决策执行情况。
11、每年带队开展安全检查4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党群工作部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
3、对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移交;
4、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辖区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5、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政策、措施的拟定工作;
6、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7、参与管委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8、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重大新闻的采编、发布等事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企业综合服务部(开发区安委办)
1、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涉爆粉尘、涉氨、硫化氢、特种设备、职业健康、有限空间、人员密集场所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依法监督检查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设施、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工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3、指导、监督工贸行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贸生产经营单位;
4、负责组织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5、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分析;
6、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7、协调辖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工作;
8、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0、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1、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室
1、牵头做好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后勤服务、办公用房、公务车俩、机关食堂、办公设备以及固定资产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应急状态下的后勤保障工作;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资产管理和经济运行部
1、每年设立100万元的安全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2、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招商部(含创意经济服务中心)
1、招商项目洽谈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标准,把好项目入驻关;
2、加大安全生产相关技术、项目、研发机构的引进;
3、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知识的科普工作,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营危险化学品无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经营许可证的到期换证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企业建设部
1、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配合区建设主管部门抓好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建设市场监察;
3、负责本辖区管理的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施工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5、监督检查建筑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6、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改造、拆除的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合法使用房屋、危害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违法行为;
7、在能源公用基础实施规划、建设、维护过程中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维护过程中,确保对于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有充足的应急保障能力;
8、负责辖区城市交通设施的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9、负责所监管行业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楼宇管理部(含开发区服务中心)
1、负责对开发区内楼宇载体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区域内市场和门脸房等其他商业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所监管行业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物业部
1、负责监督检查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服务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辖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对辖区路桥、雨污水管网及泵站、路灯、绿化、污水处理等市政设施及其运营维护的安全管理;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区内各行业领域(包括工业企业、楼宇、市场、商场、建筑工地等)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津南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
综合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事故救援:
(1)造成2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5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企事业单位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开发区管委会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和开发区安委会及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相关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区内各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开发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密切配合,对相关事故灾难进行紧急应急处置,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托津南区相关部门,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应急预案响应级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实施相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向津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与各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置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相应安全生产事故。
1.5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市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省、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
(3)跨省、市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5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跨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企事业单位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开发区管委会认为需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与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并完善与区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协调机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情况,也需建立相应的应急体系和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津南开发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负责下达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命令。
(2)领导、组织和协调开发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组织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联系协调相关单位采取应急措施。
(4)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5)指导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成立及相关工作。
指 挥 长: 张国艳
副指挥长: 刘华兴 王金波 赵海玲 李秀英
成 员: 郭 芳、杨 颖、张福欣、华建国、王金芹、
张聿尧、刘凤凯、李胜茂、王桂玉、张旭明
2.2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开发区办公室,具体承担应急救援中的联络协调和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承担开发区安全生产的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企事业单位,编制和管理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4)指导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救援演练。
(5)当发生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6)掌握社会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情况,及时调用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7)做好本预案的启动记录,对本预案启动进行总结评估,定期组织本预案的演练。
(8)及时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络人员名单进行确认和更新。
(9)建立与各企事业单位和各专业应急机构的信息共享网络机制。
(10)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开发区应急分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职责,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2)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物质储备,为抢险救援工作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饮食等保障服务和现场采访、信息发布。
(3)经济服务部: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商贸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
(4)企业建设部:负责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
(5)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食品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参与事故预防和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区内市场、企事业单位等火灾的预防、宣传、接警、出警、灭火、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经济运行部:负责组织协调区内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资金保障和善后处置工作。
(7)物业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域的应急救援和预防、群众和财产疏散转移及善后处置工作。
管委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当需要大同市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津南区委区政府、区安委办报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安委办及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等,为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信息报告和处理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设立开发区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值班电话:东区28393192、西区88739898。接受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指令。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出现征兆或发生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并将情况(事态)变化及时续报。
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报告单位或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2)事故类型;
(3)事故基本情况:主要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5)需要支援的项目。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人员。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人员根据事故级别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单位领导,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同时抄报上级单位。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或发现事故后的2小时。
3.3预警行动
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4、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4.1事故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4)事故类别、原因及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开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并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通知应急分队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同时将事故情况通报区安委办,尽可能得到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持。
4.2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转移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故发生单位在及时上报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情况的同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加强监测,预防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2响应
按照区内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标准,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开发区突发IV级安全生产事故后,开发区安委会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全力组织救援。开发区安委会及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遵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开发区发生Ⅲ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由上级安监管理部门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响应。同时,开发区安委会也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全力组织救援。上级救援机构到达后,立即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移交指挥权,并继续投入救援工作。
5.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拟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名单,经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3)开通与事发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4)对可能或已经导致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区应急办,会同区安委办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5)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请求。
(6)组织协调区内IV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7)按开发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5.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响应
有关部门及人员接到指令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达事故现场,标志着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成立。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听取、了解现场抢救情况,充分发挥事故单位的作用和专业救援队伍的积极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
5.2.3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处置突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现场安全检测,发现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人员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员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5.2.4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影响范围内的群众安全防护工作负责,根据研究和分析,确定疏散区域。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出群众疏散指令。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建立与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互动机制,采取确保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和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6)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5.3信息发布
开发区安委会会同事故处理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开发区办公室负责组织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4应急结束
按照“谁批准,谁终止”的原则,根据事故处置级别,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申请,经批准预案启动的领导批准,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即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申请,由批准预案启动的领导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开发区安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形成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意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写出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7、责任追究与奖惩
7.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7.2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谎报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扩大灾害程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其它事项
8.1本预案是作为开发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IV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调整。
8.2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事故的意识,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8.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8.4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宣传和引导,敦促相关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并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8.5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的宣传教育工作,敦促和指导上述单位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害预案和演练。
8.6本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8.7本预案由开发区安全管理部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8.8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八、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的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伤亡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令第30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津政发[2001]60号《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以及“南政发[2001]54号《津南区关于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及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安委会或行政监察机关按权限分级对本规定所列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如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三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违反有关规定隐瞒不报、谎报、延报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第四条 火灾、交通安全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市、区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事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凡发生重伤以下的安全事故处理按《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九、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实处,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安委会成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条 安全生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二)奖励
第五条 各部室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指标,成绩突出的,由管委会给予通报表彰。
(三)处罚
第六条 未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不得参与评选先进等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对相关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八条 发生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的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延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五)积极配合上级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六)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管委会领导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政府及主管部门上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区政府及区安监局上报;
(七)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安委会成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八)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一、津南开发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经营检查是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作业现场管理,严格岗位操作规程,避免和减少伤害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经营均衡运行的重要环节;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安全、查防火、查组织机构、查负责生产经营的厂长(经理)、班组长是否负责安全工作、查制度、查安全操作规程、查特种设备是否有使用证、特殊工种是否有操作证、查法人代表和安全管理员是否持有安全培训证,查事故隐患;
(三)对查出的一般问题限定时间,对较重的隐患问题,可部分停产限期进行整改,到期要进行复查,对非常严重的安全防火等问题可责令停业整改,整改后经复查达到安全防火生产经营条件的,方可投入生产或经营;
(四)安全、防火等工作检查不得少于2人,检查或复查后,检查方和被检查方须在检查或复查通知单上签字;
(五)做好季节性安全、防火检查和节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防火检查工作;
(六)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建立档案。对暂不能整改的,在向上级报告解决的同时采取可靠的临时性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津南开发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分,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的重要措施。
(一)安委会各成员按职责划分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部进行安全、防火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意识和防患能力,再要求他们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使每位员工都懂得本职岗位的安全工作,合格的员工方能上岗;
(二)安全防火教育培训的内容:
1、《劳动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及治安等内容;
2、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教育、培训,搞出重点部位和危险源,危险区域及预防措施等;
3、培训安全职责、规章制度、安全操作的基本要领、组织纪律等;
(三)凡企业新进厂职工必须经三级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企业须为职工办理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
(五)企业法人代表及安全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三、津南开发区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会议内容以安全生产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了解本月企业的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二)学习安全生产标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三)通报安全生产事故、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介绍先进管理经验;
(四)通报本月工伤事故,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五)安委会安全生产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安委会成员参加;
(六)每年召开一次辖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委会成员参加的安全会议;
(七)紧急会议视情况安委会领导决定召开;
十四、安全生产巡查制度(联合执法制度)
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在开发区落到实处,提高开发区安全生产保障水平,特制定如下制度:
1、各成员部门每季度至少对辖区内所承担的工作拉网式巡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上报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各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按照开发区安委会例会的要求进行巡查,并按期上报检查资料;
3、积极开展“五一”、 “十一”、 “春节”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
4、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5、开发区安监部受开发区安委会的委托,对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巡查工作进行检查;
6、对每次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有详细的巡查记录并存入档案。
十五、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1、对开发区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考核后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对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安全生产考核及奖励每年进行一次;
4、安全生产管理权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确定,但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十六、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一)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开发区安委会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三)约谈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开发区有关部门负责人;
2、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约谈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约谈范围;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在日常检查中存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上级检查或暗查暗访中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挂牌督办,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9、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五)约谈内容
1、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现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等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资金投入等情况;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投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等情况;
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配备、队伍建设等情况;
6、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计划、防治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配备等情况;
7、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的约谈。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六) 约谈程序
1、约谈准备。开发区安委会发出约谈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2、约谈实施。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约谈小组应对被约谈对象提出告诫批评,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对象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由主持人、被约谈人员和记录人员审核签名并存档。
3、约谈结果。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将约谈要求的相关落实与整改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开发区安委会。
(七)约谈要求
被约谈人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缺席。由于特殊原因,被约谈人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人可申请改日约谈,经同意后可改日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行政责任。
(八)约谈处理决定
1、责令整改;
2、通报批评;
3、责令其向安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4、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5、提交纪检部门作出处理。
(九)约谈不替代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