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由其他主体(转供电经营者)转供的行为。主要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底商、菜市场、集贸中心等。一直以来,我市转供电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电网销售价格,降低电价政策实施后,转供电经营者也没有及时调整价格,侵蚀了终端用户的切身利益,必须要加以规范。
根据国家和我市降低电价政策,2018年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每千瓦时累计降低8.56分,2019年累计再降低7.43分。两年合计降低约0.16元。转供电经营者应全额及时传导降价红利,鼓励加大降价幅度,让利于终端用户。
转供电经营者应遵照下列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电网销售价格收取电费(目前一般工商业不满一千伏平段电价为每度0.6768元,具体标准可登陆市发展改革委政务网站查询),转供过程中的线损、变损以及共用设施用电,可通过调整租金、物业费或收取服务费解决,标准由转供电经营者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以实际为基础,不得变相侵蚀终端用户利益;也可依据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金额,在供电范围的所有终端用户公平分摊,不得从电费中获利。鼓励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申请改造,尽快实现直接供电。有改造意愿的转供电经营者可主动与电网企业咨询,是否符合改造条件。
我市转供电清理规范工作自2018年7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目前仍未规范且存在不合理加价行为的,要尽快清理整改。下一步,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转供电不合理加价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不按规定退还多收电费、不执行政府定价以及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终端用户如发现转供电不合理加价行为,可拨打88908890或12315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