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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天津市定价目录》印发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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