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我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津民发〔2016〕7号),区残联、区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津南区残疾人基础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的意见(试行)》(津南残联字〔2021〕8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及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为本区常住户口,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保边缘救助家庭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
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非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为本区常住户口,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补贴政策衔接内容
对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在其退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三、优化补贴申请
按照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要求,依托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统一受理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使残疾人可异地申请补贴,不受户籍地限制,补贴仍由原户籍地审核发放。受理窗口要将申请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资料附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推送至业务属地;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补贴条件的认定。
镇街要在每月20日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对补贴对象做出新增、变更发放标准和退出等调整工作。经民政部门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镇街及时核实情况并征求本人意见,对符合条件且本人愿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协助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残疾人知晓政策但并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再次提出申请的,镇街应当及时受理。
因残疾人类别或等级变更而进行残疾人证重新换发、核发期间,按照原标准发放补贴,新证换发完成后,从发证当月起相应调整其补贴标准。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同时可视情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残疾人退出低保、低保边缘救助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户籍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于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要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四、规范补贴发放方式
要积极做好与惠民惠农资金“一卡通”等发放渠道的对接,全面实施“跨省通办”、“全程网办”、“一卡通”发放管理业务,畅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通道。经资格审定合格后,自残疾人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必须按月、及时、准确、足额进行社会化发放。
五、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区民政局与区残联每个月进行一次数据共享。建立区、镇街、村(社区)三级信息比对制度,区、镇街、村(社区)每月将辖区内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居家养老补贴对象、残疾人等信息进行数据对比,并充分利用国家系统部分数据线上比对功能,结合线下手动比对,做到每月至少比对一次。一经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实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提高补贴精准性。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工作,确保系统补贴对象数据与实际数据保持一致。
六、强化定期复核制度
建立区、镇街两级定期复核机制。镇街每月20日之前对残疾人新增、死亡、户籍迁出、撤销低保等情况进行复核,并同时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中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进行调整,上报区民政局、区残联。区民政局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力度,严格做好补贴资格的审定、发放、复核工作,每季度通过数据比对、入户走访等方式开展补贴对象全面复核。镇街应当依托村居并结合残疾人、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动申报的方式,建立残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满6个月、户籍迁出所在地、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变化的定期复核制度,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镇街要及时抓好整改落实。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可以依据定期复核的情况,作出相关残疾人是否继续享受补贴的决定。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区民政局要履行牵头统筹协调职责,做好补贴审核、发放监管、监督检查及制度建设工作。镇街民政部门要严把初审关,依据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报警功能和每月数据信息比对,及时调整数据,确保做到应享尽享,应退则退。
(二)强化政策宣传。
区、镇街、村(社区)要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网络、微信公众号、宣传展板、村(社区)政务公开栏、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对新领取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应通过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书》等形式一次性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规定和申请办理程序,使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实现“政策找人”,各镇街民政部门要加强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并及时协助有需求的残疾人办理补贴申请。
(三)加强业务培训。
加强对一线干部职工,特别是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镇街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确保镇街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政策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镇街民政部门要严把补贴资格初审关,区民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各镇街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区民政局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