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网站无障碍   适老版 关爱版 简体| 繁体

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南区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试行)》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10-27 08:30

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南区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

防火期的通告(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镇(街):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火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的意见》《天津市加强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区农业农村委研究制定了《津南区加强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津南区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试行)

                          20231027

    (联系人:区农业农村委 朱明昊

联系电话:28537440


附件

天津市津南区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试行)

全面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津南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津南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米的范围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除外),其中双城中间绿色生态屏障区为森林防火重点管控区,其他地区为森林防火一般管控区。森林防火区及管控区分级情况详见附件

二、每年101日至次年531日为森林防火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各镇(街)应按照各级林长责任区域组织各村(社区)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责任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垃圾、烧灰积肥;

(二)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明火祭祀和焚烧祭祀用品行为;

(三)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许愿灯)等空中悬浮的易燃易爆品;

(四)吸烟、乱扔烟头、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玩火自娱等动用明火行为;

(五)倾倒煤火炉渣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六)在森林防火区内私拉乱接电线和室外违规用电;

(七)在森林防火期内使用户外明火灶具;

(八)一切未经审批的野外用火行为;

其他可能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七、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发现森林火灾的,应当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津南区森林防火管控分区图


附件:

新媒体矩阵
政务邮箱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