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
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经办细则的通知
津南人社发〔2023〕6号
为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号)要求,结合津南区实际,现就津南区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有关事项制定如下细则:
一、补贴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二)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三)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二、补贴条件及标准
(一)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二)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与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费不能重复享受。
三、申领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所在镇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如企业经营地在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长青科技园、经济开发区,可视情况向属地镇街或坐落园区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电子邮箱、邮寄等方式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镇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及各园区有关部门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初审合格后报送区人社局。
(三)拨付。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本经办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区人社局 区财政局
2023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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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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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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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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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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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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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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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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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别 |
£高校毕业生 □ 登记失业人员 □ 返乡入乡人员 | ||||
首次创业 |
£是 □ 否 | ||||
企业职工基本情况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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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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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确认 我单位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承诺各项情况属实、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监督检查,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退回补贴资金。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镇街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服务部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