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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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吴文虎诉被申请人一:中福恒通(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天津海教园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尚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恒润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休息日加班费等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22]第704号)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来源: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3-16 14:55

天津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恒润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文虎诉被申请人一:中福恒通(天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天津海教园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尚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佑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恒润盈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21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费400.91元,经济补偿金1042.22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2、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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