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涓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窦中浩诉你公司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323-1号》、《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323-2号》裁决书,其中《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323-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正东企业管理服务外包(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5月、6月工资差额16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220.95元,共计9820.95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申请人的第1、3、4、5、6项仲裁请求;
三、被申请人上海涓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323-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正东企业管理服务外包(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2021年至2022年度防暑降温费1100.5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二、被申请人上海涓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