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王珊珊:
本委受理的天津水岸琴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要求支付违约金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709-1号》、《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709-2号》裁决书,其中《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709-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南劳人仲裁字【2023】第709-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