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博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03日作出编号为[津南]劳监强执催字[2024]第004号的《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主要内容为:被催告人(天津市博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街津开里12号增1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平)在津南区汀泽庭苑项目存在拖欠29名工人,共计803539元工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本行政机关对被催告人作出《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劳监理字[2024]第004号)的行政处理决定,要求被催告人支付工人工资。
被催告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无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催告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主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
1.按照《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津南]劳监理字[2024]第003号)要求支付下列人员工资:1刘井刚14175元、2盖军46500元、3方连效33000元、4刘振文14175元、5刘浩14175元、6万世红11000元、7尹大权33500元、8肖雯35200元、9杜渝35600元、10肖翠35208元、11肖平39640元、12吴小君39200元、13张旭38400元、14郭德芬36400元、15张学伍38900元、16肖建38700元、17赵树清25020元、18王振杰8838元、19李庆20680元、20李保恩15890元、21张清风12440元、22杜军振15000元、23李晓峰27203元、24杜梅英13070元、25杨金和36700元、26乔彦魁31000元、27韩孬只23925元、28赵四海36000元、29薛书霞34000元,共29人,工资共计803539元。
对上述催告内容,被催告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换取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北路9号,电话:022-28599971)
特此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