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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王晖诉你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裁字【2025】第170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7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7月18日基本底薪2976.57元、绩效工资144元、业绩提成313.32元、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7月1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250.42元、2023年6月至7月防暑降温费368.69元,共计10053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