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天和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韩春燕诉你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裁字【2025】第249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韩春燕与被申请人天津天和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自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天津天和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韩春燕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24日期间的工资9445.3元、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828元、休息日加班费203元,2024年1月9日至2025年2月11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859.4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