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天和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法廷诉你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裁字【2025】第292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7日至2024年3月23日工资11954.02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24日、25日休息日加班费987.69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23日的二倍工资差额6896.55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