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屈世杰诉你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裁字【2025】第295-1号》、《津南劳人仲裁字【2025】第295-2号》裁决书,其中《津南劳人仲裁字【2025】第295-1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65元、经济补偿金16296.0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294.02元、未休年假工资4467.86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4481.1元,共计74603.99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津南劳人仲裁字【2025】第295-2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2024年度防暑降温费2850.4元、2023-2024年度冬季取暖补贴以及集中供热补贴520元,合计3370.4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