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海诺德工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静诉你公司要求医疗费损失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裁字【2025】第853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2年5月2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2日至2025年8月18日期间医疗费损失834.70元、2023年5月2日至2024年6月30日病假工资差额15247.48元、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病假工资18304.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320元,共计65706.78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