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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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静诉天津市海诺德工贸有限公司关于医疗费损失等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津南劳人仲案字[2025]第1270号)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的公告
来源:天津市津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10-24 11:33

天津市海诺德工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静诉你公司要求医疗费损失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裁字【2025】853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2年5月2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2日至2025年8月18日期间医疗费损失834.70元、2023年5月2日至2024年6月30日病假工资差额15247.48元、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病假工资18304.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1320元,共计65706.78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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