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海诺德工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孙海阁诉你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裁字【2025】第627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1年11月1日至2025年4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12日至2024年10月11日工资1125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3750元、2012年至2024年期间的冬季取暖补贴4355元、2011年至2024年集中供热补助费2590元、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防暑降温费1400元,共计203345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