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菲兹曼友爱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赵佳磊诉你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南劳人仲裁字【2025】第1004号》裁决书,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天津菲兹曼友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佳磊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8日工资7000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申请人天津菲兹曼友爱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赵佳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并于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一式3份,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