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个体工商户 | 高洋洋 | 津市监津南何处〔2022〕1号 |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3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鑫华便利店 | 朱永福 | 津市监津南辛处〔2022〕3号 | 当事人销售蔬菜等生活必需品未明码标价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2022-03-03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智捷(天津)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倪娟玲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18号 | 销售国家淘汰的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金逸安顺商贸有限公司 | 王健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13号 | 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快快乐乐生鲜超市(张倪惠) | 张倪惠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11号 | 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宏联便利店(贺雯) | 贺雯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10号 | 销售过期食品、无中文标识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宏联便利店(贺雯) | 贺雯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10号 | 销售过期食品、无中文标识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知香园世纪好又多超市 | 余彬彬 | 津市监津南执四处〔2022〕1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葛乐副食商店(刘德霞) | 刘德霞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14号 | 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金沽生鲜超市 | 焦安伟 | 津市监津南执四处〔2022〕2号 | 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森众食品超市 | 王全兵 | 津市监津南北处〔2022〕2号 |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底与转供电终端用户天津市津南区鑫城菜市场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240号)以及《市发改委关于深化电价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13号)的要求签订了《转供电分摊电费协议书》,其中就电费收取方式、用电周期内电价计算标准、电费收取方式及电费结算周期进行了约定。2021年12月2日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转供电收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2021年12月7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对转供电收费明码标价。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 罚款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天运副食店 | 王天运 | 津市监津南北处〔2022〕1号 |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2日从天津市北辰区阳旺涌食品商行购进的“清伊坊”牌清真牛肉风味香肠(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4日,保质期6个月)5袋,购入价格为8元/袋,销售价格为9.5元/包;购进的“亮普金豆”牌狗屁花豆(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9日,保质期6个月)10袋,购入价格为3.8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当事人进货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至案发时,该店销售的“清伊坊”牌清真牛肉风味香肠保质期内销售3袋,超过保质期2袋置于货架待售;“亮普金豆”牌狗屁花豆保质期内销售5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2袋,剩余的超过保质期3袋置于货架待售。上述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2021年11月12日由我局依法扣押。本案的货值金额为44元。当事人售出超过保质期的“亮普金豆”牌狗屁花豆2袋,违法所得10元。当事人母亲徐正芳患有胃部疾病、父亲王有礼患有高脂血症等疾病,医疗花费较大,家庭收入来源较少,存在经济困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 | 蒋强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16号 | 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随缘自在蔬菜经营部(陈文玉) | 陈文玉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12号 | 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爱来购优选超市(尚永国) | 尚永国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8号 | 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易立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张杰荣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17号 | 发布虚假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罚款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甬津商贸有限公司 | 刘杰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15号 | 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耀华生活超市(郝朝旭) | 郝朝旭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9号 | 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7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津南区福贵发桶装水销售点(王福贵) | 王福贵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21号 | 销售抽检不合格的桶装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8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小站店 | 李国辉 | 津市监津南执三处〔2022〕7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8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叶波大润发超市 | 刘林益 | 津市监津南执三处〔2022〕5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8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韩佰综合超市(金燕) | 金燕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19号 | 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8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遇上便利店(杨中强) | 杨中强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20号 | 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8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银森食品经营超市 | 李刚生 | 津市监津南执三处〔2022〕6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8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福家食品便利店 | 王琳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22号 | 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9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际元发展有限公司 | 李龙 | 津市监津南海处〔2022〕1号 | 发布违法广告和违法开展促销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第一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09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惠多乐副食超市 | 贾丽平 | 津市监津南执三处〔2022〕8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0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美天乐超市 | 韩永翠 | 津市监津南辛处〔2022〕7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1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津门五金副食商行 | 门继芳 | 津市监津南辛处〔2022〕5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1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济昀堂药店有限公司 | 储肇伟 | 津市监津南械处〔2022〕1号 | 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2022-03-11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乐易购购副食超市 | 孔德强 | 津市监津南辛处〔2022〕4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1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鑫旺天坛副食便利店 | 魏风福 | 津市监津南辛处〔2022〕6号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1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乐普智芯(天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张冰峰 | 津市监津南执二处〔2022〕2号 | 发布违法广告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2022-03-11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沽上联华商贸有限公司 | 占广海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23号 | 销售过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1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利和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 宋战和 | 津市监津南桥处〔2022〕3号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4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利和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 宋战和 | 津市监津南桥处〔2022〕72号 |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4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博视康配镜中心 | 林凤 | 津市监津南械处〔2021〕57号 | 未经许可销售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护理液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5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全辛便利店 | 曹挺 | 津市监津南辛处〔2022〕8号 | 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5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宏联商业有限公司 | 贺雯 | 津市监津南执四处〔2022〕3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及无中文标签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6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史爱恩 | 津市监津南辛处〔2022〕9号 | 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养生保健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6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天津金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俞金雄 | 津市监津南台处〔2022〕2号 | 自2019年11月起,天津金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转供电代收电费服务,用电性质为大工业用电,售电采取公平分摊预收费形式,销售电价为1.1元/千瓦时或1.2元/千瓦时,当事人未与转供电用户签订转供电协议。自2019年7月1日至案发时,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分类不满一千伏电压等级的峰段价格为每千瓦时1.0436元;同时,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自身用电及公共区域用电单独计量并参与分摊电费,且未按照抄表周期和清理规范后的价格水平与终端用户进行结算,对预收电费与实际结算电费的差额部分多退少补。当事人预收电费价格高于同期天津市电网销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分类不满一千伏电压等级的峰段价格和未参与公平分摊电费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经统计,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11月26日当事人从转供电用户收取转供电电费共计2871029元,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12月8日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共计2813374.19元。因当事人自用及公共区域用电设施未安装电表,故而无法证实该公司加价部分为损耗及公共区域用电设施用电等合理成本,无法确定其合理加价,进而无法确定多收价款数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及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 罚款 | 2022-03-18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万客餐饮部(王雅妮) | 王雅妮 | 津市监津南咸处〔2022〕5号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8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国福烟酒商行(冯建国) | 冯建国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24号 |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标法》第六十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18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孙立强快餐店 | 孙立强 | 津市监津南台处〔2022〕3号 | 当事人在金角市场内的“天宇粮油”购进“龙瑞晟”牌一次性筷子并摆放在店内的餐桌上主动提供给消费者。2021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2月17日,经执法人员第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进行改正,仍在店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龙瑞晟”牌一次性筷子。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 | 2022-03-21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孟凡华烩面店 | 孟凡华 | 津市监津南台处〔2022〕4号 | 当事人在金角市场内的“天宇粮油”购进“龙瑞晟”牌一次性筷子并摆放在店内的餐桌上主动提供给消费者。2021年12月15日,执法人员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1年12月17日,经执法人员第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进行改正,仍在店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龙瑞晟”牌一次性筷子。当事人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罚款 | 2022-03-21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兴科种子有限公司 | 刘家凤 | 津市监津南计处〔2022〕1号 |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兴科种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成品库存有2021年9月生产的“金丽西芹”种子产品50桶,标称净含量100g,批量500桶。现场委托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抽样人员按规定方式抽样“金丽西芹”种子产品50桶。2022年3月7日,我局收到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LB20220093J)显示:该批产品净含量不合格。当日,我局向该单位受委托人刘万成送达了上述报告,并进行了询问。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生产的该批次种子产品,共计500桶,经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对该批次产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结论为净含量不合格,每桶售价12元,销售了260桶,货值金额共计6000元,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定量包装商品。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罚款 | 2022-03-22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王山而食品便利店 | 孙健 | 津市监津南辛处〔2022〕10号 | 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22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茜雯烟酒商行(张华) | 张华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25号 |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商标法》第六十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25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千富隆副食便利商店 | 柳良付 | 津市监津南北处〔2022〕3号 |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从天津市博乐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双汇”牌马可波罗特级火腿肠(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24日、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7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65克)共50根,购入价格为2元/根,销售价格为2.5元/根,在保质期内销售32根,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剩余18根置于货架待售;当事人于2021年2月份从天津市博乐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乡乡嘴素烧鱼丸”(生产日期2021年1月13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85克)和“乡乡嘴素烧羊肉丸”(生产日期2021年1月13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85克)共10袋,进货价格3元/袋,销售价格3.5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5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5袋;当事人于2021年5月份从天津市博乐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金锣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20日,保质期6个月,规格270克)10袋,进货价格7元/袋,销售价格7.8元/袋,保质期内销售9袋,超过保质期销售1袋;购进金锣王中王特级火腿肠(生产日期2021年4月19日,保质期6个月,规格500克)10袋,进货价格18元/袋,销售价格20元/袋,保质期内销售9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袋。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1日从天津市津南区永顺丰昌食品经营店购进的“怡宝”纯净水(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555毫升)48瓶,该商品为购买其他商品赠送,无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为2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5瓶,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瓶,剩余12瓶置于货架待售;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份从天津市津南区永顺丰昌食品经营店购入“双汇火炫风”刻花香肠(生产日期2021年7月18日,保质期120天,净含量48克)10袋,进货价格为3元/袋,销售价格为3.5元/袋,在保质期内销售了9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袋。当事人进货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了“双汇”牌马可波罗特级火腿肠和“怡宝”纯净水的进货票据,未留存“乡乡嘴素烧鱼丸”、“乡乡嘴素烧羊肉丸”、“双汇火炫风”刻花香肠、金锣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及金锣王中王特级火腿肠的进货票据。上述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2月6日由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已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乡乡嘴素烧鱼丸”、“乡乡嘴素烧羊肉丸”、“双汇火炫风”刻花香肠、金锣王中王无淀粉火腿肠及金锣王中王特级火腿肠的费用退还消费者。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19.8元,违法所得5.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25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久酒商贸有限公司 | 赵东平 | 津市监津南执二处〔2022〕3号 | 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2022-03-28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乡浩消防器材批发中心 | 刘双成 | 津市监津南执三处〔2022〕9号 | 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28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优品惠达生鲜超市 | 时寅龙 | 津市监津南葛处〔2022〕3号 |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面包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 | 2022-03-29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沽上联华商贸有限公司 | 占广海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27号 | 发布违法广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2022-03-30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东旺幸福超市有限公司 | 杜骅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26号 | 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30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王小彬 | 津市监津南辛处〔2022〕11号 | 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美甲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30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天津市津南区松花江小铺食品店 | 潘萌颖 | 津市监津南执一处〔2022〕28号 | 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预包装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30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天津市津南区昌丰越达副食商店 | 梁玲 | 津市监津南站处〔2022〕5号 |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2022-03-31 | 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