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津南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三、报备提条件及需提交材料
1、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上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2、XX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1份;(仅对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
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1份;(仅对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
6、向社会公开证明材料1份。
四、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 - 12:00,下午14:00 - 17:00。
五、受理地点
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59号
六、受理单位
津南区水务事务中心水土保持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22-28390512)
七、办理时限
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示;对不符合报备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备的生产建设单位。
津南区水务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