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商务局关于印发规范津南区夜市街区
开办流程和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长青办事处、开发区、农业园区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夜间经济发展,规范夜市街区开办流程和认定标准。区商务局制定《关于规范津南区夜市街区开办流程和认定标准的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津南区夜市街区开办流程和认定标准的意见
2020年7月14日
(联系人:津南区商务局市场建设管理科 黄健;
联系电话:28526001)
(此件主动公开)
(此页无正文)
附件
关于规范津南区夜市街区开办流程和
认定标准的意见
津南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夜间经济发展工作,先后出台了《津南区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南政办发〔2019〕7号)和《关于推动我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引导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延时经营繁荣活跃夜间经济的实施方案》,有效引导和规范我区夜间经济发展。新华城市广场老三街夜市作为区级夜市示范街区于2019年8月开街运行,受到了群众的广泛欢迎,更好地满足了群众夜间消费娱乐的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夜市街区管理,实现夜间经济有序、规范、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做好疫情防控,防范因夜市无序发展,可能产生的防疫、安全、治安风险,制定本意见。
一、夜市街区的范围
凡在夜间(每日18:00-次日6:00)举办的经营性活动,在同一区域内经营商户(或摊位)超过50家,有统一的运营管理,连续运营时间20天以上,达到“夜市街区建设及认定标准”(附件1)的均称为夜市街区。
夜市街区开办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管理规范,达到“区级夜市示范街区标准”相关要求,可以申请认定区级夜市示范街区。
二、夜市街区的开办流程
(一)取得属地政府同意。
从事夜市街区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夜市主体)在经营夜市街区前,需到属地政府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明确夜市街区四至范围、商户数量、摊位规划、经营品类、安全措施、防疫措施、治安措施等方面内容。经属地政府同意后,由属地政府出具同意办理夜市街区运营资格的书面意见。
(二)办理营业执照。
夜市主体在取得属地政府书面同意意见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在原有营业执照上增加经营范围。
对于在夜市街区内经营的商户,依据《津南区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及依法予以豁免登记的实施意见》(津南新冠防指〔2020〕75号)相关规定,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对于从事现制现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予以办理《食品摊贩备案证》,限时限地经营。夜市主体要对其夜市街区内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的个体经营者加强管理,签订协议,一旦经营者退出夜市街区经营,应当督促其进行《食品摊贩备案证》注销登记。
(三)相关职能部门联席审议。
夜市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相关手续后,由属地政府召集区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区城管委、商务局、市场局、文旅局、应急局(含消防支队)等职能部门对夜市街区开办申请和运营方案及存在问题进行集体研究,会议讨论情况由属地政府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四)备案。
夜市主体将开办申请、属地政府意见、联席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提交到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确认并备案后,夜市街区方可开业运营。
(五)其他情况。
凡未经过以上程序,形成的夜间经营活动,均不属于夜市街区。此类经营活动由属地政府负责严格监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开展监督执法,严防各类治安、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事故发生。
三、区级夜市示范街区的申报流程
夜市街区在经区商务局备案后,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管理规范,达到“区级夜市示范街区标准”相关要求,可根据以下流程进行认定:
(一)申请。
夜市主体向所在镇街、园区政府提出申报区级夜市示范街区的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
1.《津南区夜市示范街区申报表》(附件2);
2.街区夜晚经营的标志性景观、街区牌匾、街区主要建筑、街区全貌、商户等实景彩色照片。
(二)推荐。
各镇街、园区对夜市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区商务局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材料。
(三)审查。
区商务局会同区公安、市场、文旅等相关部门根据各镇街、园区所报材料,进行筛选和审核,综合申报材料、镇街意见,并实地了解街区情况,提出拟认定为“津南区区级夜市示范街区”名单,上报区政府批准。
(四)认定。
经区政府批准后,正式行文认定为“津南区区级夜市示范街区”并向社会公布。
认定为区级夜市示范街区后,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经营管理秩序良好的,可以推荐申报“天津市夜间经济示范街区”。
四、工作要求
(一)鼓励建设区级夜市示范街区。
区级夜市示范街区对促进消费升级、满足居民夜间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各镇街、园区在规范夜市街区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和建设区级夜市示范街区。
(二)严格规范夜市街区的经营秩序。
各镇街、园区应对本辖区内的夜市街区,加强管理,督促夜市主体做好疫情防控、安全、治安等方面的工作。
(三)加强政策指导和支持。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推动我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建设、引导商业零售和餐饮企业延时经营繁荣活跃夜间经济的实施方案》文件,按各部门管理职能的分工,对夜市开展检查,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强政策指导,有序规范我区夜间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如市级以上部门出台夜市街区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夜市街区建设及认定标准
2.津南区夜市示范街区申报表
附件1
夜市街区建设及认定标准
一、夜市街区建设标准
(一)街区规模。
1.主商业街长度应不小于200米或商业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商铺数量达到50家以上;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属地内每个夜市街区间隔距离不得低于2.5公里;
3.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消防安全等规定;
4.具有良好的交通通达性,街区周边交通便利、辐射范围广。
(二)业态结构。
集聚中餐、西餐、酒吧、小吃、老字号、非遗、购物、娱乐、休闲、24小时便利店等至少5种业态,其中餐饮类业态比重达到50%以上。
(三)街区环境。
1.应有设计美观的牌匾标识,牌匾名称中应包含“XXX夜市街(区)”等字样;
2.整体风格美观舒适,商业门店、牌匾、招牌、橱窗、广告、标志、店外照明和临街外墙的装修应与商业街总体风格保持协调;
3.街区地面硬化,环境卫生良好、厕所干净整洁,设置美化、绿化景观;
4.经营无污染、不扰民。夜市经营商户要严格遵守大气、噪音等环保法律法规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不符合标准或不服从管理的商户,由夜市经营管理方严格予以清退取缔;
5.按照街区特色和风貌,统筹实施道路照明、景观照明、建筑照明,灯光错落有致,层次感强,亮暗分布合理,重点突出,具有美观舒适的视觉效果。
(四)配套设施。
1.配备与街区规模相适应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2.街区水电气供给、污水收集排放、餐饮油烟处理、垃圾分类处理等配套设施完善。
(五)营业时间。
街区应长期运营,可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调整经营时间,其中每年5月至10月闭市时间一般应在23:00以后,11月至转年4月闭市时间一般应在22:00以后,鼓励延时经营至凌晨以后。
(六)街区管理。
1.有日常运营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管理人员,维护街区经营秩序,优化街区服务质量;
2.商户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在经营场所明示;
3.积极对外展示宣传,组织、支持商户开展主题商业促销活动,提高商业街的知名度和吸引力。
二、区级夜市示范街区标准
在达到上述标准基础上,区级夜市示范街区还应达到以下标准:
1.周边商业氛围浓厚,具有购物、休闲、文娱等配套功能;
2.年客流量一般不低于40万人次;
3.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4.进入街区的主要道口应设立显著的标志,在主要节点设置街区导引图或电子导示屏;
5.街区内设置的商亭、移动摊车等应统一设计、具有独特的风格色调,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摆放;
6.配备卫生清洁的卫生间等公用服务设施。
附件2
津南区夜市示范街区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街区基本情况 |
街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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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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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开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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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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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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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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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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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 情况 |
是否取得相关 规划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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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半年是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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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地铁、 公交站点情况 |
(站点数量、通过车次、 与街区直线距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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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周边1公里范围内商业配套 |
(住宿、旅游、购物、休闲、 文娱等载体分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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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 影响 |
媒体宣传报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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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宣传推广投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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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 规模 |
主商业街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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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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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客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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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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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商铺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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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摊车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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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态 结构 |
业态种类及数量、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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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 环境 |
是否有街区牌匾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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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街区导引图或电子导示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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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内设置的商亭、移动摊车是否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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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地面 是否硬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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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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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 是否统一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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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景 灯光 |
是否统一设计 |
(如有请注明设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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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造景投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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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 设施 |
水电气供给、污水收集排放、餐饮油烟处理等是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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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间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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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配备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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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车场提供车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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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 时间 |
闭市时间 |
(根据不同月份分别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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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 管理 |
专职管理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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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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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办理经营证照及 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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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区属地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区商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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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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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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