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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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领域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1-10-18 09:06


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计领域免罚清单(试行)》

的通知

各区统计局,局内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统计领域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市统计局制定了《天津市统计领域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实施《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并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各区统计局,局内各处室、直属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执行《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轻微,应当先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免罚清单》的适用原则

    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统计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教育引导当事人支持、配合统计工作和依法报送统计资料。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有责令改正记录或事后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适用《免罚清单》前应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免罚清单》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考虑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免罚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免予处罚;

(四)当事人有《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免予处罚。

五、《免罚清单》施行时间

《免罚清单》自2021715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统计领域免罚清单(试行)

天津市统计局            

  202163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统计领域免罚清单(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法定依据

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1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1.《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对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标差错数额在5人以下、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标差错数额在50万元以下、应付职工薪酬指标差错数额在100万元以下、能源消费指标差错数额在20吨标准煤以下的,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的;(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利用关网前可以修订数据的机会,主动与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改正数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价值量指标差错率在5%以下且差错数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
    (2)差错数额在以下额度范围内的:
    
规上工业:工业总产值低于20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2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低于100万元、应交增值税低于5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本年完成投资低于1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低于100万元、应交增值税低于50万元;
    
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低于2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低于100万元、应交增值税低于50万元;
    
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低于2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低于100万元、应交增值税低于50万元;
   
 限上住宿餐饮业:营业额低于1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低于100万元、应交增值税低于50万元;
    
建筑业:建筑业总产值低于50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低于100万元、应交增值税低于50万元;
    
房地产业:商品房销售面积低于2000平方米、应付职工薪酬低于100万元、应交增值税低于50万元;
    
规上服务业:应付职工薪酬低于100万元、应交增值税低于50万元、营业收入低于100万元、本年折旧低于100万元、营业利润低于50万元;
    
能源:煤炭消费量合计低于20吨标准煤、电力消费合计低于20吨标准煤;
    
劳动工资: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低于5人、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低于50万元;
    
企业研发:研究开发人员合计低于5人、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低于50万元。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法定依据

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2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1.《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七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市和区统计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指标漏填率在1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

    1.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查询指出问题的,利用关网前可以修订数据的机会,主动与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沟通联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补充填全应填报统计指标,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具有以下情形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在同一张统计调查表中,指标漏填率在10%以下的。

序号

违法行为名称

法定依据

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3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1.《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市和区统计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但有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且经核实上报统计数据准确,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具有以下情形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通过自查发现问题或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指出问题后,及时改正,且通过其他相关资料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其统计数据准确性的,且经核实上报统计数据准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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