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6月份第四批津南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 | ||||||||||
2021年6月25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被执行(处罚)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程序类型 | 处罚决定书号、编号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决定送达日期 |
1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爱牙(天津)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购进朗力生物复合碘抑菌液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现场未能提供消毒产品索证资料案 | 爱牙(天津)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购进朗力生物复合碘抑菌液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现场未能提供消毒产品索证资料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传罚〔2021〕0005号 | 罚款1000元 | 2021/5/11 | 2021/6/22 |
2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深白英瑞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1、口腔诊室内灭菌后的诊疗器械未见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期、包装者、灭菌批次,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6.6.4a)的规定;2、购进洁芙柔免洗手消毒凝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现场未能提供消毒产品索证资料案 | 天津市津南区深白英瑞口腔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1、口腔诊室内灭菌后的诊疗器械未见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期、包装者、灭菌批次,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6.6.4a)的规定;2、购进洁芙柔免洗手消毒凝胶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现场未能提供消毒产品索证资料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传罚〔2021〕0006号 | 罚款2000元 | 2021/5/18 | 2021/6/23 |
3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月牙口腔诊所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2、未按规定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案 | 天津月牙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1、未按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2、未按规定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擅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放罚〔2021〕0005号 |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2021/6/1 | 2021/6/24 |
4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靓美口腔诊所(崔英秀)1、未按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2、新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行为;3、新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再投入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行为案 | 天津市津南区靓美口腔诊所(崔英秀) | 1、未按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2、新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行为;3、新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再投入使用前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的行为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放罚〔2021〕0006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1/5/26 | 2021/6/24 |
5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爱齿口腔诊所(张兆华)未安排有相关经验的医生或护士进行预检分诊工作案 | 天津市津南区爱齿口腔诊所(张兆华) | 未安排有相关经验的医生或护士进行预检分诊工作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简易程序 | 2021-0099号 | 警告 | 2021/6/24 | 2021/6/24 |
6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焗紫美发店(杜永菊)安排未获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案 | 天津市津南区焗紫美发店(杜永菊) | 安排未获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36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4/25 | 2021/6/24 |
7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丁艳玲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美发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且安排未获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案 | 丁艳玲 | 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美发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且安排未获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41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1/5/12 | 2021/6/24 |
8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艳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美发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时艳梅 | 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美发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42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5/13 | 2021/6/24 |
9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百粤欣都练歌房(马成)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KTV娱乐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且安排未获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案 | 天津市津南区百粤欣都练歌房(马成) | 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KTV娱乐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且安排未获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43号 | 警告并处罚款2500元 | 2021/5/14 | 2021/6/24 |
10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金帝练歌房(李杰)安排未获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且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案 | 天津市津南区金帝练歌房(李杰) | 安排未获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且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44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1/5/17 | 2021/6/24 |
11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欣雨美发店(刘云梅)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美发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且安排未获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案 | 天津市津南区欣雨美发店(刘云梅) | 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美发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且安排未获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45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1/5/19 | 2021/6/24 |
12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金园酒家歌舞厅(李金洪)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歌舞厅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且安排未获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案 | 天津市津南区金园酒家歌舞厅(李金洪) | 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歌舞厅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且安排未获得有限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46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1/5/17 | 2021/6/24 |
13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肖耀娟恒心美容美发店(肖耀娟)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天津市津南区肖耀娟恒心美容美发店(肖耀娟)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47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5/17 | 2021/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