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8月份第三批津南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 | ||||||||||
2021年8月20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被执行(处罚)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程序类型 | 处罚决定书号、编号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决定送达日期 |
1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聚会屋游乐店(王冬林)未按照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学检测案 | 天津市津南区聚会屋游乐店(王冬林) | 未按照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学检测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62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7/22 | 2021/8/17 |
2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龙凤池洗浴中心(徐凤鸣)未按照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天津市津南区龙凤池洗浴中心(徐凤鸣) | 未按照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67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1/8/11 | 2021/8/20 |
3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耀泓公寓管理酒店(梁存琴)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具水杯、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天津市津南区耀泓公寓管理酒店(梁存琴)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具水杯、拖鞋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65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8/11 | 2021/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