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9月份第一批津南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 | ||||||||||
2021年9月3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被执行(处罚)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程序类型 | 处罚决定书号、编号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决定送达日期 |
1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柒玖捌美容美发室(吕永鑫)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客户服务工作案 | 天津市津南区柒玖捌美容美发室(吕永鑫)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客户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72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8/6 | 2021/8/31 |
2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古骑美容美发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客户服务工作案 | 天津古骑美容美发服务有限公司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客户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73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8/6 | 2021/8/31 |
3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领秀美容美发店(曹锐)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且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天津市津南区领秀美容美发店(曹锐)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且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74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1/8/11 | 2021/8/31 |
4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双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案 | 天津市双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传罚〔2021〕0012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1/8/19 | 2021/9/1 |
5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津南益民综合门诊部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内案 | 天津津南益民综合门诊部 |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内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传罚〔2021〕0011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1/8/5 | 2021/9/1 |
6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郑孝臣在天津津南区汇合源洗浴中心内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案 | 郑孝臣 | 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行为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烟罚〔2021〕0004号 | 罚款100元 | 2021/8/17 | 2021/9/1 |
7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刘建臣在天津津南区汇合源洗浴中心内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案 | 刘建臣 | 禁止吸烟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行为 |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烟罚〔2021〕0005号 | 罚款100元 | 2021/8/17 | 2021/9/1 |
8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津南区汇合源洗浴中心(郑孝臣)未按照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案 | 天津津南区汇合源洗浴中心(郑孝臣) | 未按照规定要求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76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8/17 | 2021/9/1 |
9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新濠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未按照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学检测案 | 天津新濠壹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未按照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学检测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58号 | 警告并处罚款2500元 | 2021/6/22 | 2021/9/1 |
10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吴小娜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案 | 吴小娜 | 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医罚〔2021〕0049号 | 警告 | 2021/8/4 | 2021/9/2 |
11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华盛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案 | 天津市津南区华盛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医罚〔2021〕0051号 | 罚款2000元 | 2021/8/20 | 2021/9/2 |
12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百信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处方权医师开具药品处方案 | 天津百信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医师开具药品处方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医罚〔2021〕0048号 | 罚款1000元 | 2021/8/4 | 202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