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9月份第四批津南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 | ||||||||||
2021年9月24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被执行(处罚)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程序类型 | 处罚决定书号、编号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决定送达日期 |
1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金冠爱牙仕口腔有限公司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 天津金冠爱牙仕口腔有限公司 | 1.现场未能提供压力蒸汽灭菌器2021年7月-8月化学检测记录;2.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现场未能提供消毒产品索证资料。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传罚〔2021〕0018号 | 罚款3000元 | 2021/8/31 | 2021/9/18 |
2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佳仕洁牙科诊所有限公司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 | 天津市佳仕洁牙科诊所有限公司 | 1.未执行国家有关的规范灭菌后的诊疗器械未见标注包装者;2.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现场未能提供消毒产品索证资料。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传罚〔2021〕0019号 | 罚款2000元 | 2021/9/1 | 2021/9/22 |
3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百禾嘉艺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客户服务工作案 | 天津百禾嘉艺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 |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客户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85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9/1 | 2021/9/23 |
4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米娜赫瑄美发店(曾现发)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客户服务工作案 |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米娜赫瑄美发店 |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客户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86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9/1 | 2021/9/23 |
5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缇米美容美发店(郭静)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客户服务工作案 | 天津市津南区缇米美容美发店 | 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客户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87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9/3 | 2021/9/23 |
6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津南向阳门诊部(唐文利)违反消毒管理规定且收集医疗废物时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天津津南向阳门诊部 | 违反消毒管理规定且收集医疗废物时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行为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三)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传罚〔2021〕0016号 | 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 2021/8/24 | 2021/9/23 |
7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名浩美发造型工作室(刘宝利)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名浩美发造型工作室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84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9/1 | 2021/9/23 |
8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曾雨霏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 曾雨霏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1〕0083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1/8/30 | 2021/9/24 |
9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皓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天津市津南区皓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收集医疗废物时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行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简易程序 | 2021-0111号 | 警告 | 2021/9/24 | 2021/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