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5月份第二批津南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 | ||||||||||
2022年5月13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被执行(处罚)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程序类型 | 处罚决定书号、编号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决定送达日期 |
1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博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事医疗废物运送的工作人员定期体检且疫情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案 | 天津博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未按规定对从事医疗废物运送的工作人员定期体检且疫情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的行为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简易程序 | 2022-0091号 | 警告 | 2022/5/6 | 2022/5/6 |
2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秀水千姿美容院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内额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学检测案 | 天津市津南区秀水千姿美容院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内额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学检测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2〕0019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2/4/1 | 2022/5/9 |
3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魅颜阁美容养生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且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天津市津南区魅颜阁美容养生馆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且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2〕0030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2/4/19 | 2022/5/10 |
4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愫漾美容咨询中心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学检测案 |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愫漾美容咨询中心 |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内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学检测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2〕0023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2/4/15 | 2022/5/11 |
5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海润天滋美容养生馆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内额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学检测案 |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海润天滋美容养生馆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且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内额空气、微小气候进行卫生学检测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2〕0024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2/4/15 | 2022/5/11 |
6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王新平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辛庄镇汀芳花园菜市场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 王新平 | 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在辛庄镇汀芳花园菜市场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行为 | 《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医罚〔2022〕0013号 | 罚款20000元 | 2022/5/5 | 2022/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