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 案件名称 | 被执行(处罚)主体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程序类型 | 处罚决定书号、编号 | 处罚内容 | 立案日期 | 决定送达日期 |
1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董中浩未取得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案 | 董中浩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4】0040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4/9/13 | 2024/10/23 |
2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灿之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案 | 天津灿之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4】0041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4/9/23 | 2024/10/23 |
3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美越美发造型店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天津市津南区美越美发造型店 |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4】0043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4/9/23 | 2024/10/23 |
4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凯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案 | 天津市凯悦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4】0044号 |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 2024/9/25 | 2024/10/23 |
5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沽水人家宾馆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客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案 | 天津市津南区沽水人家宾馆 | 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客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第(一)项; | 简易程序 | 2024-0047号 | 警告 | 2024/10/23 | 2024/10/23 |
6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澳朗美容院未按照规定对客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天津市津南区澳朗美容院 | 未按照规定对客用物品毛巾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第(一)项; | 简易程序 | 2024-0048号 | 警告 | 2024/10/24 | 2024/10/24 |
7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紫韵美容院未按照规定对客用物品进行保洁案 | 天津市津南区紫韵美容院 | 未按照规定对客用物品进行保洁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第(一)项; | 简易程序 | 2024-0049号 | 警告 | 2024/10/24 | 2024/10/24 |
8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银岛星光美容院未按照规定对客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 天津市津南区银岛星光美容院 | 未按照规定对客用物品毛巾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第(一)项; | 简易程序 | 2024-0050号 | 警告 | 2024/10/24 | 2024/10/24 |
9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代旭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案 | 代旭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4】0045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4/9/24 | 2024/10/25 |
10 |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天津市津南区潮美美容美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案 | 天津市津南区潮美美容美发店 |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的行为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一般程序 | 津津南卫公罚【2024】0047号 |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 2024/9/27 | 2024/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