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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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份第三批津南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
来源:津南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5-03-31 09:00

序号 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案件名称 被执行(处罚)主体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程序类型 处罚决定书号、编号 处罚内容 立案日期 决定送达日期
1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津南区军亮诊所有限公司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工作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案 天津市津南区军亮诊所有限公司 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工作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简易程序 2025-0011号 警告 2025/3/25 2025/3/25
2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津南区蓝伯湾快捷酒店未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对客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案 天津市津南区蓝伯湾快捷酒店 未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对客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简易程序 2025-0012号 警告 2025/3/25 2025/3/25
3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津南区皓德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案 天津市津南区皓德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1、未按照规定告知患者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的行为;2、未按照规定填写病例资料的行为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一般程序 津津南卫医罚[2025]0004号 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 2025/3/7 2025/3/26
4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津南区强达美发美容店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学检测案 天津市津南区强达美发美容店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学检测的行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简易程序 2025-0013号 警告 2025/3/26 2025/3/26
5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津南区医和诊所有限公司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等案 天津市津南区医和诊所有限公司 1、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2、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三)项 一般程序 津津南卫传罚[2025]0001号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2025/2/14 2025/3/27
6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刘丽莎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案 刘丽莎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擅自开展公共场所经营的行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一般程序 津津南卫公罚[2025]0001号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2025/3/5 2025/3/27
7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津南区碧桂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工作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案 天津市津南区碧桂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工作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为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简易程序 2025-0014号 警告 2025/3/27 2025/3/27
8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津南得安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等案 天津津南得安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1、购进消毒产品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2、未对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 一般程序 津津南卫传罚[2025]0002号 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 2025/2/18 2025/3/28
9 津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津南区繁星美容院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天津津南区繁星美容院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一般程序 津津南卫公罚[2025]0002号 警告并处罚款500元 2025/3/5 202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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