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南区八里台镇和顺地村设施农业二期
建设项目“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调查处理报告
2022年1月6日15:50许,位于津南区八里台镇和顺地村设施农业二期建设项目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022 年2月21日,区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国资委、区农业农村委、公安津南分局、区总工会、八里台镇政府组成的津南区“1·6”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现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天津富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凯集团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863650356;负责人:谢强;营业场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主要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混凝土结构件加工等。
(二)事发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津南区2021年设施农业二期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
2.工程地点:天津市津南区和顺地村。
3.工程内容:新建长70米、宽10米的节能日光温室2栋,长80米、宽10米的节能日光温室5栋,长90米、宽10米的节能日光温室33栋,长50米、宽10米的节能日光温室6栋,建筑噶度4.6米,共1层,每个温室一侧配置长3米、宽3米的操作间;新建长100米、宽20米的保温室钢骨架大棚5栋,长105米、宽20米的保温室钢骨架大棚2栋,长110米、宽20米的保温室钢骨架大棚5栋,长120米、宽20米的保温室钢骨架大棚5栋,长130米、宽20米的保温室钢骨架大棚2栋,长140米、宽20米的保温室钢骨架大棚3栋,建筑高度6米,共1层等。
4.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月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4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16天。
5.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玖仟捌佰零贰万伍仟玖佰柒拾壹元整(¥98025971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6日下午,在津南区八里台镇和顺地村设施农业二期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富凯集团四公司临时雇佣工人陈贺如与刘振良、刘破奎及泵车司机刘世友等四人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刘振良负责混凝土振捣,刘破奎负责手扶混凝土浇筑泵管打灰,陈贺如负责扒开浇筑部位钢筋从而协助刘破奎打灰,泵车司机刘世友负责遥控操作泵车。15时50分左右,混凝土泵车右前侧支脚发生塌陷,泵车随之发生倾倒,混凝土输送管前端失控后击中陈贺如头部,造成其当场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及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拨打110报警,富凯集团四公司现场安全员刘旭向公司相关负责人报告了事故情况,但公司仅向集团公司上报了事故,并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陈贺如,男,42岁,户籍:河北省保定市人。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200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调查询问相关人员,认为事故直接原因为:泵车司机刘世友对混凝土浇筑现场环境风险估计不足,现场勘察不细的情况下,架设泵车支撑,致使泵车右前侧支撑不稳固,造成泵车右前侧支撑杆打滑陷入地里,泵车随之侧翻,机械臂下落砸中陈贺如头部,陈贺如当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富凯集团四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现场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施工人员作业期间没有佩戴安全帽的问题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
事故发生后,富凯集团四公司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认定为漏报。综上所述,事故调查组认为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追究情况
刘世友,预备党员,泵车司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项目施工单位富凯集团四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现场安全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施工人员作业期间没有佩戴安全帽的问题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综上,富凯集团四公司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富凯集团四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谢强作为富凯集团四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履行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拟对谢强处罚款上一年度收入40%,计人民币25130.4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谢强处罚款上一年度收入60%,计人民币37695.6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合并处罚。拟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谢强处罚款上一年度收入的100%,计人民币62826元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事故调查小组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富凯集团四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内部教育整改,排查现场安全管理漏洞,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杜绝将施工现场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督查巡查。农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设施农业建设项目领域的安全监督责任落实,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管理和指导,加大日常监督巡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