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国动(罚决)〔2024〕001号
当事人信息:
□单位名称: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冯胜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2E2G等
地址: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29-163 电话: 略
£个人姓名: 朗勇 工作单位: 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略
住址: 东丽区金钟街城东春晓 电话: 略
2024 年 9 月 14 日,我单位执法人员经 工程检查 发现 恒悦华府工程项目( 1、3、4、43-46号楼),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经查:该项目一次性规划面积433698.26平方米,坐落于津南区二八路与津南大道交口,应建设人防工程34716平方米,属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应建必建项目,于2016年12月立项,2017年6月26日开工建设,目前地上工程已建设完成已投入使用,地下未完成,此项目属于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时竣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工程施工图纸、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我办认为:违反了《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第二项 ,现根据: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对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津南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 津南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天津市津南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