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土地公告
2025年2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津南区2025年第七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5〕36号)批准征收土地0.262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天津市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天津市津南区土地整理中心整理储备地块(海沽道南侧地块二);
3、土地用途:商业服务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至天津市人民政府其他草地、南至盘沽村塘、西至葛沽外环路、北至盘沽村塘;
三、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葛沽镇盘沽村集体土地0.2625公顷(合3.937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 |
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牧草地 |
0 |
0 |
其他草地 |
0.0107 |
0.1605 |
其他农用地 |
0.2518 |
3.7770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2625 |
3.9375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151.5万元/公顷,计39.76875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帐。
经被征地村及相关权利人确认此次征收土地,不涉及村民住宅和青苗,地上附着物:面包砖150㎡、绿化树10棵、灯杆3棵、交通指示牌2个,产权人为天津葛城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涉及地上附着物自行移除,不涉及补偿。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地类为其他草地和其他农用地,不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葛沽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