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类别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责任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
一、机构信息 | 1 | 基本信息 |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 办公室、党群工作科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2 | 法定职责 | 本部门法定职责 | ||||||||||||||
3 | 领导信息 | 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 ||||||||||||||
4 | 内设机构 | 机构名称、主要职责等 | ||||||||||||||
5 | 下属单位 | 单位名称、主要职责、联系电话等 | ||||||||||||||
二、政策文件 | 6 | 规范性文件 | 本部门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策制定部门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7 | 政策解读 | 对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的解读信息 | 政策制定部门 | 政府网站 | ||||||||||||
三、政府信息公开 | 8 |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
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规定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9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依申请公开方式途径等 | ||||||||||||||
10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办公室 | 政府网站 | 年度公开 | |||||||||||
11 | 财政预决算 | 财政预决算报告 | 办公室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12 | 政府采购 | 政府采购意向、单一来源公示、采购公告、 采购结果公告、合同及验收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 |
办公室、各事业单位 | 政府采购网 | 及时公开 | |||||||||||
13 | 行政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办公室 | 区政府网站 | 及时公开 | |||||||||||
四、建议提案 | 14 | 建议提案办理 | 可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 | 办公室 | 区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五、行政许可 | 15 | 行政许可 | 每项事项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设定依据等 | 综合业务科 | 政府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16 | 行政许可结果 | 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结果 | 综合业务科 | 市规划资源局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 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
六、行政处罚 | 17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执法科 | 市规划资源局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用公示平台 | 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
七、重点领域信息 | 18 | 规划信息 | 自然资源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主要工作计划或要点等 | 各编制部门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八、调查监测 | 19 | 国土调查基本信息 | 国土利用现状主要数据 | 自然资源调查和不动产登记科 | 市规划资源局网站 |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逐级依次公布 | ||||||||||
九、确权登记 | 20 | 自然资源登簿前公告 | 自然资源拟登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 自然资源与调查登记中心 | 市规划资源局网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21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公开 | 自然资源登记簿等登记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除外) | 自然资源与调查登记中心 | 市规划资源局网站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 | 22 | 土地出让公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项目概况、澄清或者修改事项、联系方式 | 生态修复整治利用中心 | 市规划资源局网站 | 组织招拍挂活动20日前 | ||||||||||
23 | 土地出让结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 | 生态修复整治利用中心 | 市规划资源局网站、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
24 | 划拨用地批前公示 | 公示用地的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 中国土地市场网站 | 划拨用地报批10日前 | |||||||||||
25 | 划拨用地结果公示 | 公示用地项目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空间范围、土地使用条件、开竣工时间等 | 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 | 中国土地市场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26 | 闲置土地 | 闲置土地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 | 生态修复整治利用中心 | 市规划资源局网站 |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 | |||||||||||
27 | 住宅用地信息公开 | 存量住宅用地项目具体位置、土地面积、开发企业等信息 | 生态修复整治利用中心 | 市规划资源局网站 | 每季度初10日内要完成存量住宅用地信息更新 | |||||||||||
28 | 地价信息 | 县(市、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及调整信息 | 生态修复整治利用中心 | 市规划资源局网站 | 经政府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 | |||||||||||
十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29 | 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 | 规划科 | 政府网站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
30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 | 规划科 | 政府网站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31 | 控制性详细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 | 规划科 | 政府网站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
32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 | 规划科 | 政府网站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33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 | 规划科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34 |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 | 属地政府 | 政府网站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
35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 | 属地政府、规划科 | 政府网站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36 | 村庄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 | 属地政府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
37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 | 属地政府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38 | 城市设计 | 批前公示:城市设计草案 | 规划科 | 政府网站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
39 | 批后公布:城市设计批准文件、城市设计成果 | 规划科 | 政府网站 | 批后公布应在城市设计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
十二、农用地转用审批 | 40 | 农用地转用审批 |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申报材料,包括建设用地请示、农用地转用方案等;2.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其他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等。 | 资源保护管制科 | 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形成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十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41 | 征地管理政策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法律法规和规章;征地前期工作、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有关规定;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等材料 | 资源保护管制科 | 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42 | 征地法定公告 | 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査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 资源保护管制科 | 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43 | 征地工作程序 | 征地工作中涉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材料:1.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公布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等〔涉及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密除外)的,图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公布《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3.征地补偿登记相关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凭证,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 | 资源保护管制科 | 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信息形成后按程序在政府网站公开。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听证相关材料时限要求还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述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
44 | 征地申报批准相关材料 | 1.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报批经审批通过的相关材料,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征收土地申请等;2.征地批准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征地批复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征地批复、其他征地批准文件等 | 资源保护管制科 | 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十四、矿业权出让、转让信息 | 45 | 转让公示 | 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转让价格、方式等 | 资源保护管制科 | 市规划资源局网站 | 受理申请材料后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
十五、耕地保护 | 46 | 补充耕地信息 | 补充耕地位置、面积等信息 | 生态修复整治利用中心 | 自然资源部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47 | 设施农业用地监管 | 项目名称、位置、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用地情况等 | 生态修复整治利用中心 | 市规划资源局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十六、监督检查 | 48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 执法监督科、检查部门 | 天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十七、法治建设 | 49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 | 年度法治建设工作情况 | 执法监督科 | 区政府网站 | 下一年度1月前 | ||||||||||
十八、行政执法 | 50 | 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 | 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 执法监督科 | 区政府网站 | 下一年度1月前 | ||||||||||
十九、其它信息 | 51 | 其它信息 | 按照有关要求需要公开的其它信息 | 信息形成部门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备注:以上公开信息,涉密事项、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