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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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0001847279/2021-0001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南政办发〔2021〕7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就业创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行政规范性文件: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515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驻区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批转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及我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区单位),应当承担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二、组织机构

建立津南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机制,由分管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退役军人局、区人社局、区人武部为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医疗保障局、区税务局等单位按分工做好全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三、职责分工

区退役军人局是我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牵头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整体工作,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每年组织召开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集中解决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遇到的问题,开展检查督导,促进工作落实;每年1231日前负责为随军未就业家属发放当年基本生活补助金。

区人社局根据职能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鼓励支持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指导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随军家属,配合做好随军家属失业及参保状态核实等工作。

区人武部是我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部队牵头单位,负责指导驻区部队开展就业安置教育,协同做好就业安置、招聘培训、待遇落实等相关工作;每年1031日前汇总、统计、审核驻区部队本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情况,会同区人社局对随军家属失业及参保状态核实后,反馈至区退役军人局;每年1231日前将驻区部队本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情况报区退役军人局。

区委组织部负责做好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的随军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核定有关单位的编制和职数空缺情况。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困难随军家属的社会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补助等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开展工商登记服务指导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协调落实区属国有企业招聘随军家属工作,并提供区属国有企业招聘随军家属信息。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协调医保经办机构做好随军家属随调随迁后医保接转等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适用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本意见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且具有津南区户籍的驻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二)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批转市退役军人局市人社局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4号)第二十条规定的补助标准,确定我区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基本生活费用增长情况等适时调整,发放累计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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