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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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11211201120001847279/2020-0015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南政办发〔2019〕29号
主    题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政策解读:《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

社会保险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117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

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28号)精神,为确保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有效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津南区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保险接续工作,成立津南区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马明扬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网信办、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委、区医疗保障局、区信访办、公安津南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税务局、区武装部、社保津南分中心及各街镇。

领导小组下设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办公地点设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专班主任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1名熟悉业务工作的人员组成,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委、津南社保分中心、公安津南分局工作人员常驻工作专班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定期到专班办公。

各成员单位具体任务分工为:

1.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整体工作统筹协调、方案制定、安排部署、宣传发动、总结上报等工作;指导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做好宣传、人员摸底、受理申请材料等工作;向财政申请单位缴纳部分费用,做好保险补缴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保险补缴财政担负经费保障,以及专班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3.区人力社保局。按照职责解答退役士兵政策咨询;做好退役士兵军龄、待安置期视同保险缴费年限的认定;配合区国资委,对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缴费能力进行认定。

4.区审计局。负责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等工作。

5.区国资委。做好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缴费能力认定工作。督导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做好退役士兵保险补缴申请受理和参保缴费工作。牵头组织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核查退役士兵到地方工作后受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等情况。

6.区医疗保障局。按照职责解答退役士兵政策咨询,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工作。

7.区民政局。按照职责解答退役士兵政策咨询;核对申请当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或特困救助供养人员身份。

8.区信访办。做好退役士兵信访接待工作。

9.区网信办。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风险点和舆情线索,配合做好网上舆情监控,及时调控、管控相关有害信息;按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市委网信办联合发布的准入文件要求,做好保险接续受理点政务外网接入工作。

10.区武装部。认定入伍材料丢失的退役士兵入伍时间。

11.公安津南分局。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受判刑等情况核查;监控舆情动态,做好应急维稳工作。

12.区法院。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受判刑等情况核查。

13.区检察院。负责做好退役士兵受判刑等情况核查。

14.区税务局。待划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

15.社保津南分中心。负责为退役士兵提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凭证;根据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审核的名单,核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并测算补缴金额;按照《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办理补缴事项。

16.各街镇。按照职责共同做好退役士兵保险接续相关工作。

二、基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2019121日《意见》实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适用情况。

20191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欠缴、断缴问题。20127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参保时间。

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保的,其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

(四)补缴责任主体。

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原则上由欠缴单位负担;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五)补缴年限。

《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7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六)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天津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七)本市政策与国家政策衔接。

2019428日《意见》正式公布前,已按本市政策落实或已提出申请登记在册的人员,按照《意见》标准和本市标准就高的原则执行。2019428日《意见》正式公布后提出申请的人员,严格按照《意见》标准执行。

(八)补缴实施时间。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予以补缴。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9710日前)。

    1.开展政策培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参加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组织街镇、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政策标准,规范统一工作流程。

2.组织调查摸底。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点对点、面对面、送政策、送信息、送表格等方式搞好全覆盖基本情况普查。充分利用信息采集系统的有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甄别。

3.建立登记窗口。在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区属国有企业设立政策咨询和保险接续工作受理点。重点落实定人、定岗、定职工作,全面做好受理申请所需的设施设备等准备工作。

(二)工作实施阶段(2019711日至1130日)。

原则从《意见》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分批分期组织实施。

1.申请人需携带的材料。

1)服役相关材料: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2)个人相关材料: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个人申请表原件(从街镇、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

3)保险相关材料:所有有参保记录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机构提供的正式缴费记录原件(社会保险缴费人员查询清单、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补充认定材料。

2申请受理。

1)有安置单位的人员。

原安置单位现仍存在且有缴费能力,或原安置单位不存在,但其上级主管部门存在且有缴费能力的人员:由本人到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保险补缴,再由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原安置单位现仍存在且无缴费能力,其上级主管部门存在且无缴费能力,或原安置单位不存在,但其上级主管部门存在且无缴费能力,且原安置地和现户籍地均为津南区的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原安置地为津南区、现户籍地为天津市其他区或外省市的人员,到津南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无安置单位(主要指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或自谋职业人员)且原安置地和现户籍地均为津南区的人员,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办理;原安置地为津南区、现户籍地为天津市其他区或外省市的人员,到津南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3.情况核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分期分批进行核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区武装部重点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对档案材料不全的共商处理。区国资委牵头,区人力社保局配合,对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是否有缴费能力进行认定,市属企业缴费能力认定由市保险接续工作专班提供。区民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进行认定。公安津南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对申请人受判刑等情况进行核查。区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协调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受开除、除名和自动离职等情况进行核查。

4.经费测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信息系统审核的名单,测算单位和个人应缴费资金。财政补助经费由中央、市、区三级承担,具体办法按照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规定执行。

5.下发通知单。对符合补缴条件的申请人下发缴费通知单,对不符合补缴条件的申请人下发不符合条件通知单

    6.参保缴费。基本养老保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基本医疗保险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后,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到缴费资金后,按政策办理相关手续。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9121日至1231日)。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问题有关工作措施的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及时汇总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断缴补缴人数以及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总结经验,按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把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照整体部署,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办理,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推动保险接续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统一宣传口径,充分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张贴公告、制作发放指导手册等传统方式,把具体办理流程告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确保人人知晓,避免误解误读,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

(三)狠抓工作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专职人员,逐一分解任务,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促任务落实;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全面提升办事效率,特别是要把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经办机制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追责,确保我区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高质量按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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