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镇财政专户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南财库〔2021〕4号
各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规范专户资金运行,逐步推进财政专户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61号)和《天津市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津财库[2021]4号)文件要求,请各镇开展财政专户资金自查工作。
一、提高认识
各镇要高度重视财政专户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充分认识到违规开设财政专户属于违反《预算法》的违法行为,对于不符合国务院允许保留的财政专户一律予以撤销。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管理,时刻绷紧财政资金安全这根弦,及时与银行核对账务,切实做到账表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二、自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存在国务院批准保留的19种类型之外的财政专户(见附件);
(二)是否存在未经区财政核准违规开设财政专户情况;
(三)是否存在擅自改变财政专户用途,未按要求履行撤销原户,按新开立专户办理情况;
(四)是否存在财政专户发生变更或撤销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未按规定时间缴入国库,调节财政收入行为;
(六)是否存在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情况,已出借资金是否限期收回;
(七)是否将非财政专户管理资金违规转入财政专户;是否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八)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的范围、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九)是否定期开展与银行对账,账户余额是否与银行核对一致,账实相符;
(十)是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财政专户印鉴、票据和会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
三、自查方式
各镇财政审计办公室要按照财政专户管理相关制度文件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照10项自查内容认真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于财政专户资金余额要通过函证银行、分管镇领导赴银行现场打印对账单等方式,认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账实相符、资金安全。如发现重大资金安全问题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并立即向区财政局报告。
四、时间安排
自查和整改工作从即日起到2021年3月5日,自查结束后应形成自查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上述10项自查内容的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逐项说明,未发现问题也要说明。自查报告需经镇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并对自查和整改结果负责。审签后的纸质版自查报告于2021年3月1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PDF扫描版发国库支付中心政务邮箱(jnqczj08@tj.gov.cn)。
附件:《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
2021年2月5日
(联系人:国库支付中心 石洪玉;
联系电话:28391896)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