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4个
各街镇,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津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南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区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津南区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断级别时,应按较高一级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事件:
(1)对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突发事件:
(1)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本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3.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
(1)本市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散的金融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在区委领导下,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属地、属事情况,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上下联动、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2)坚持人民至上、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特别是老年人财产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在金融突发事件中,以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提高金融安全保障能力。
(3)坚持加强监测、重在预防。建立和完善持续、动态的监测预警和联防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示风险。力争实现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理,将金融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坚持依法规范、合理应对。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金融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配套制度,依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积极稳妥缜密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用于在本区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本区金融稳定,需要本区采取应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的指导工作。主要适用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国际发生重大事件,周边地区爆发冲突、战争等,国内外经济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变更,金融业重大人事变更,失实报道使得金融机构或组织声誉受损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津南区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成立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区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津南区金融风险防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2.1.2 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并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
(2)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按照天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指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和终止本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配合市金融监管(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市级有关部门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宣传引导等工作,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4)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5)分析研究本区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2.1 区领导小组下设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
2.2.2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2)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区金融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区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修订与区领导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各部门制定、修订与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的部门应急预案;
(6)负责组织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负责本区防范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8)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9)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区金融工作局: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承担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建议;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配合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执行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统一宣传口径;组织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
(2)区委政法委: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参与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3)区委宣传部: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助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4)区委网信办:适时启动网络舆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根据网络信息传播规律,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风险程度。
(5)区发展改革委: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本区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6)区国资委: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因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活动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7)区市场监管局: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8)区信访办: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参与评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开展金融领域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督促协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9)公安津南分局:及时发现并搜集线索,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组织警力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0)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规定,对财政资金的筹集方式及救助方式提出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划拨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需要市财政出资救助时,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报请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办理;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11)区外事办: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中的涉外协调工作。
(1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工作。
2.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按照区领导小组工作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和金融行业机构落实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维护本镇街域内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监测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做好预警平台、行业部门、群众举报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对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结合本区监管实际,重点监测本区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等)业务活动及其发行的金融产品。对可能造成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及时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宣传、网信、公安网监等部门及时收集媒体对本区金融突发事件和有关敏感问题的报道,密切跟踪舆情动态,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各单位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风险评估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对难度、应对迫切度等进行监测,并对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评估,及时通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区金融工作局按本系统行业要求定期评估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状况,研判金融风险形势,按要求形成金融风险研判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金融信息共享交流会,沟通各行业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和潜在风险因素,对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形成本区金融风险研判报告。
3.3 风险防范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处置本领域发生的金融风险,如需要区相关部门或机构予以配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并根据金融风险程度,发布金融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根据即将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区人民政府和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据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响应,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善后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4.1.2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事发金融机构立即向上级单位、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同时通报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1.3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4.1.4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内容。
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迅速核实,同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并做好信息续报工作。
4.2 先期处置
事发金融机构要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金融机构在向相应的主管(监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事发金融机构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要迅速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
4.3 分级响应
区级层面负责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协助市级层面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以及跨区的突发事件。如果事件本身较为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并视发展态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本区应急响应原则上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4.3.1 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一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2 二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3 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区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三级响应,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3.4 四级响应。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报区领导小组综合评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四级响应。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4.4 指挥协调
区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信息宣传、治安维护、应急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负责协调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向各工作组传达区领导小组指令;负责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协调各工作组共同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总体处置方案,报区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实施。
(2)专业处置组:由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牵头,区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3)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网信办、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负责迅速收集、整理网络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发布正确信息;做好舆论引导,把握报道工作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4)治安维护组:由公安津南分局牵头,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主要负责维护正常秩序,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5)应急保障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参加。区委网信办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信息安全保障和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划拨,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专家咨询组: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专业机构和金融专家参加,必要时请市金融局派员参加。主要负责组织专家提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议。
4.5 处置措施
4.5.1 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阻隔风险源,防止风险线上线下进一步扩散。
4.5.2 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并做好同业援助的配合工作。
4.5.3 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
4.5.4 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区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区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挥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5 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津南分局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公安津南分局执行。
4.6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外事办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人民政府或区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
4.8 后期处置
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区级善后工作机构。
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金融突发事件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并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市领导小组。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组织完善相关制度,并及时上报区领导小组,区领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市领导小组。
5 应急保障
5.1 设施保障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对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保证等。
5.2 经费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归口管理的要求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资金。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部门预算,集中财力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必要时经区政府批准后,启动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动用财政预备费。
区有关部门所需的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区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5.3 培训宣教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将综合协调、舆情管理、应急指挥、法律法规等作为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培训。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金融从业人员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督意识。
5.4 应急演练
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区和金融机构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金融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经常性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程序,评价应急准备状态,培训和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
(1)金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对本区金融业及类金融业具有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
(2)金融机构: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支付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兴农贷款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3)金融市场:指资金融通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金融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具体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等。
(4)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指金融运行的硬件设施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支付体系、法律环境、公司治理、会计准则、信用环境、反洗钱以及由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投资者保护制度组成的金融安全网等。
(5)市场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商品价格风险等引发的金融市场动荡,金融秩序紊乱。
(6)信用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因合同违约等引发的金融纠纷、金融消费者利益受损等。
(7)操作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8)流动性风险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指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
6.2 预案管理
6.2.1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上位预案的修订,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6.2.2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金融工作局承担。
6.2.3 预案备案
本预案由区金融工作局组织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根据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抄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金融行业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6.2.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4年11月5日公布的《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34号)中的《津南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和救援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和救援的综合协调指挥,明确各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确保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进行,预防和控制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做到职责明确、协同联动、快速响应、科学应对,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区委领导下,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镇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科学、安全、高效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工作主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各镇街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依法依规,科学施救。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案演练,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资金和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切实保障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前提下,科学合理应对。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事故灾害。
本预案与《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对各镇街、各成员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保障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
1.5.1 一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2 二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3 三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1.5.4 四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下的事故;
(4)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设立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部署要求;
(2)组织本区发生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所需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4)负责事故区域内人民群众的疏散、安置、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
(5)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清理收集及善后处置工作;
(6)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拟制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相关文件,推动相关工作落实;
(3)负责开展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修工作;
(4)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检查指导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5)必要时,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
(1)区委宣传部:配合现场指挥部协调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舆情组;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2)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及时调控舆情热度,管控有害信息,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会同公安津南分局,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调动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应急通讯频率保障工作;组织联通津南分公司、移动津南分公司、电信津南分公司、铁塔西青津南分公司,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5)公安津南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警戒封控、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维护,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责任人开展立案侦查。
(6)区民政局:负责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会同事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8)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供预警信息等材料;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的测绘保障工作。
(9)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对引发的环境污染开展现场监测;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对事故污染物进行处置;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
(10)区住房和建设委: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建(构)筑物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本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工作。
(11)区城市管理委: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损供热、供气、城市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抢修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职责相关的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2)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道路抢通保通工作;协调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区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3)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等工作,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亡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技术指导。
(14)区国资委:负责督促监管企业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配合工作。
(15)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事故中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16)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和日常管理;负责根据动用指令组织调出区级救灾物资。
(17)区气象局:负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保障服务,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雨量等气象实况资料;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大气污染扩散区域研判,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协助通过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18)区水务局:负责协助涉及水务系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9)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协助涉及农业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0)区民族宗教委:负责协助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1)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涉及本区旅游景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抢险救援、事故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
(22)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扑救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火灾;组织抢险救援和人员搜救。
(23)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分公司: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地域应急供电,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
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2.4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需要,组建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现场总指挥;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先期处置,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并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负责组织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工作组负责人员;现场总指挥发生变更的,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处置、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设立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与,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各专业工作组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做好事故评估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专业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和建设委、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单位参与,负责事故施救、险情控制、人员营救等救援处置工作。
(3)秩序维护组。由公安津南分局牵头,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实施现场保护,维护治安和警戒,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人员的疏散工作;负责死亡、失联人员身份核查工作,对遇难者身份进行鉴定。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参与,负责事故现场周边大气、水质、土壤等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实况资料、预报和预警信息,为判断有毒有害气体扩散方向、范围提供技术依据。
(6)综合保障组。由区人民政府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分公司、区发改委等部门参与,负责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工具、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综合服务资源保障。
(7)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参与,负责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通告,做好新闻发布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展应急新闻报道、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根据区人民政府要求,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2.6 基层应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1.1 风险辨识
区人民政府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区级部门定期开展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建立风险清单和风险数据库,根据评估结果和建议,落实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责任和措施。
危险化学品单位通过风险辨识掌握本单位风险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3.1.2 隐患排查治理
区人民政府组织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区级部门、各镇街监督、推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生产、经营、应急能力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或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危险化学品单位加大隐患和应急准备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短期内能完成整改的立即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限期整改。
3.2 监测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各区级部门建立本行业危险化学品单位普查、登记、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建设,配备专业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监测,对重大风险源和隐患点位实施全天候监测,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持续进行跟踪。
危险化学品单位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理化性质、危害程度和急救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监测系统并提供监测数据;建立完善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和保障物资等,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按要求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发布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建议或强制性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预警信息原则上按照预警级别,由区人民政府通过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点单位及可能受影响区域民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蓝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根据事态发展,区人民政府建议调整预警级别并报告市指挥部,逐级转发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
3.3.2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成员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以及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组织本级专家和技术人员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管控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随时做好救援准备。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发布后,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本区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相关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区指挥部应及时通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3.3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时,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并转发市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
根据事态进展,研判危险化学品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蓝色预警信息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区人民政府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黄色、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的解除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逐级转发预警解除信息,恢复常态。
4 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告程序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同志报告;单位负责同志接报后要立即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接报即报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对于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1.2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损失初步估计、危害程度初步判断、现场初步救援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续报。事故续报应在以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发单位概况、人员伤亡情况、涉及化学品名称、数量及危险特性、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环境影响、建筑物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应急救援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和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单位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 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区人民政府接报后,迅速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立即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征用调用应急资源;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接受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照市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经区委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天津市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长和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立即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单位部门应急预案及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调度区消防救援支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召开区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制定应急救援处置、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物资征用、舆情应对等重大决策。
(5)研究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6)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当事故超出区人民政府救援能力时,由区人民政府将应急处置需求上报市指挥部,市级层面启动应急响应、实施组织指导后,本区各方面应急力量接受市级层面统一组织指导,并按照部署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2 处置措施
(1)区人民政府就近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及事故类别,科学合理制订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变化、救援需要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后,区人民政府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指挥部。
(2)到达现场的应急队伍、装备、专家和物资等,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登记并留存联系方式,在现场指挥部的协调指挥下进行救援处置,相关负责同志或人员发生变更,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
(4)开展事故发生地及可能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情况及水质监测;开展事故现场实况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
(5)开通应急通道,优先安排、调度、放行抢险救援力量、受危害人员及救援物资等。
(6)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通报伤员医疗救治情况。
(7)定时总结调度,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5.3 安全防护
5.3.1 现场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事故类别以及应急人员职责,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一般应配备基本个人防护装备;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人员应配备隔离型密闭防毒面罩、适用的化学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防止人体接触、沾染有毒有害介质的防护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若遇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同志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同志、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5.3.2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给予协调和指导。
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评估事故影响范围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确定群众的疏散撤离方式、程序、范围、路线,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确定应急情况下对群众进行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的方式和程序;确定紧急避难场所,便于被疏散群众的安置;做好群众疏散、避难过程中的治安管理工作。
5.4 响应升级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需要市或其他地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请求协调有关方面参与事故处置工作。
5.5 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果断组织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降低或者化解应急救援次生事故风险。
5.6 信息发布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实施;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本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配合工作。未经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消息。
5.7 应急结束
5.7.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事故危害或威胁被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5.7.2 按照“谁决定响应,谁决定结束”原则,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5.7.3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报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所在镇街。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按照市指挥部的部署,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善后处置,区级相关部门参与,事发单位配合。
(1)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2)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妥善安置事故伤亡人员,并做好家属的安抚、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等工作。
(3)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4)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6.2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受灾程度和损失情况、应对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本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力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体系。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现场指挥部安排部署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驻区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应急物资保障和调运体系,完善紧急生产、政府采购、征用调用和补偿机制。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救援的需要和特点,自建或依托企业建立储备库,收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危险化学品单位结合自身性质和特点,储备和配备能满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的装备和物资,并确保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建立并完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处置工作。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牵头,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事故处置期间综合运输能力保障,配合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快速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公安津南分局牵头,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救援时间。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公安津南分局建立完善应急通行机制,按照要求制作应急通行证,并加强应急通行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转送至医院进一步治疗;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7.6 治安保障
公安津南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协同事发镇街及时转移疏散群众。
7.7 经费保障
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企业日常对危险源的监控、预防预警措施、应急培训、演练以及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
7.8 应急供电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分公司对产权电网进行抢修,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电装备燃料调配。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分公司建立健全供电应急保障队伍,完善供电保障设备设施,有效保障现场指挥部、事故救援、抢修现场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
7.9 测绘保障
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队伍工作预案等机制,提高应急测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应急测绘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完善数据采集和快速制图设备,实现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分析和传输,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7.10 气象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牵头,负责及时开展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储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有效开展相关突发事件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8 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8.1 宣传教育
区人民政府、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各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本单位生产、储运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
8.2 培训
(1)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单位企业法人的主体责任落实培训,提升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能力。
(2)区级牵头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危险化学品单位对从业人员加强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8.3 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2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涉及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故的应急演练。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救援实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9.2 预案管理
9.2.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9.2.2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应急局备案。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保障预案(方案),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2.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4年11月5日公布的《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34号)中的《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3 名词术语说明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本预案所指危险化学品不包括放射性物品。
危险化学品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装卸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企事业单位。
附件:1.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结构图
3.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架构图
4.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5.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附件1
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结构图
附件3
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架构图
附件4
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按照《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级标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分级具体情况为:
1.红色预警。情况危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2.橙色预警。情况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3.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有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4.蓝色预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发生或引发事故时;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附件5
津南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一、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
2.秩序维护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专业处置组组织事发单位及专家制订灭火方案,制订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剂及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过程中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环境监测组对现场实时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二、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重点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秩序维护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源,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
4.专业处置组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枪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5.如果是化学爆炸,环境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6.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三、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现场指挥部根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泄漏源位置、周边区域重大危险源分布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
2.秩序维护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环境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气象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4.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
5.专业处置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修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津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各环节高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明确职责,分级响应。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明确各部门、各街镇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职责,使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动员和发挥各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作用。
(3)科学处置,整合资源。采用先进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的科学处置。充分利用专业和企业救援力量,整合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本预案适用于津南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本预案是我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与《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对各成员单位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具有指导作用。
2.1.1 津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处置津南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关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措施;负责本区较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并制定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开展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和环境修复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所需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
2.1.2 成员组成
区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区生态环境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津南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气象局、各街镇,根据处置需要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和补充。
区指挥部下设津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主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综合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负责开展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修;指导本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值守、预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开展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现场指挥机构
2.2.1 现场指挥机构设置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区人民政府接受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区指挥部总指挥任现场总指挥,由区指挥部副总指挥任现场副总指挥,各工作组为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的应急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汇报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将指挥权移交给市指挥部。
(1)根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分析和快速研判结果,组织研究并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工作;
(3)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人员避险及救助、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等工作;
(4)随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并有可能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应立即报请相关部门请求增援。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园区、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办公室需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即将受到污染物影响或者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增大时,经研判后确定预警信息内容,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预警信息。
事件预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预警发布
若可能发生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预警,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若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者已经无法造成风险受体或敏感目标污染的情况下,由预警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3.3.3 事件预警信息内容、渠道
(1)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及时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渠道
预警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区人民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采取措施控制事件苗头或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要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相关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研判,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并对事件的进展和处置结果随时续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直辖市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进行首次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起因、事件类型、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事件调查基本情况、周边敏感点分布情况、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区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迅速核实突发环境事件基本信息,在初步研判后,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第一时间赴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做好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情绪安抚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初判属于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区的应急处置能力时,区人民政府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汇报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必要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将指挥权移交给市指挥部。
4.4 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
开展事件影响区域的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开展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以及饮用水水质监测等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服务;提供地震等灾情预报。应急监测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3)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情况及污染扩散等情况,采取个人防护、就地防护等措施,必要时提出疏散建议,明确疏散范围和疏散方式,组织具体疏散,确保疏散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4)医疗救助
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已经受到污染伤害或疑似受害人员开展现场急救,或转送受害人至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应急保障
对事发地及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或穿行;通过发布绕行方案等方式做好疏导交通工作;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相关物资、设备等供应。
(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7)信息发布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由信息舆情组负责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及口径,报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相关信息。信息舆情组通过动态发布处置进展情况、组织集中采访等方式,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启动响应措施后,污染不能有效控制,出现污染范围扩大、污染态势加重、达到更高级别的响应条件时,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和消除或环境污染事故紧急处置完成后,由启动响应发布单位按响应发布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并通报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
宣布应急终止后,区人民政府即可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继续对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应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统一处置;清理现场、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恢复等。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区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由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环境污染和扩散。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确保应急值守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
区人民政府及区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及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区指挥部掌握各相关单位、企业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信息,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专业救援力量,高效安全地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建立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主要负责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组建相应专家队伍为应急指挥提供技术保障。区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技术协作网络,做好专业技术支撑。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自救互救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等方式,鼓励公众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报告情况并做好相应的防护。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本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承担。
8.3.1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3.2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分析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区指挥部办公室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3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4年11月5日公布的《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津南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34号)中的《津南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函〔2018〕36号)同时废止。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6.造成本市跨区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本市跨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成员单位和工作组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和饮用水水质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对环境污染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提出建议并协调有关单位处置污染物;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引导和媒体服务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综合研判意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区发改委:按审批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物资保障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配合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区政务服务办:按审批权限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基本建设项目中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与备案。
区教育局:负责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与培训;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生产及储备和调运工作。
公安津南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疏导、限行等工作,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的监控、立案侦查和逃逸追捕;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引导动员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工作,依法规范捐赠款物的管理;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修复、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住房和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供热和燃气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供热、燃气保障工作及修复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可按生活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垃圾进行处置;组织因生态破坏事故造成城市园林绿地破坏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所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公路、码头、轨道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对被破坏的公路、码头基础设施进行修复;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
区水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城市排水系统排水的控制;负责做好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提供相关水文资料,负责协调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配合做好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参与涉及职责范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助、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测工作;开展职责范围内饮用水相关监测、调查、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保障等工作;根据需要,协调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协助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负责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地震事件开展预报、预警及震后信息报送、趋势判定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火灾扑救,协助组织应急救援、污染处置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和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基层应急机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划分为指挥决策组、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援组、信息舆情组、专家组等工作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可根据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
(一)指挥决策组
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应急期间重大工作集体决策,听取各工作组工作报告,部署工作。
(二)综合协调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为区发展改革委、区政务服务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责:协助区指挥部完成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三)污染处置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事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可能污染到邻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社会力量。
职责:负责开展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扩散通道、清除污染物,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和恶化。
(四)应急监测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提供事发地相关基础资料,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分析提供监测数据,并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五)应急保障组
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津南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职责:负责对污染事故现场和污染危害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并对现场和规定区域实施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靠近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实施交通管制,制定绕行措施和相关疏散信息等;负责调度、发放污染处置环境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物资,以及其他应急处置所需的各类物资;协调和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电力、通信、无线电、供水、供热、燃气、成品、设备等的供应。
(六)医疗救援组
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公安津南分局、区民政局。
职责:在应急现场开展急救,或转送伤员至各医疗机构救治。
(七)信息舆情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成部门包括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公安津南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
职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发布、舆情分析、舆论引导和媒体服务,及时管控有害信息等工作。
(八)专家组
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区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相关部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性质与特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职责:负责事件原因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研判、事件危害预测,提出处置措施建议以及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流程
津南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本区森林火灾,加强资源整合,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天津市津南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森林火灾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2)实行行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区人民政府组织镇街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3)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区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并接受市级层面统一指挥。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
(2)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4)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转移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体系
3.1.1 设立津南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武装部副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公安津南分局分管副局长、区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担任,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武装部、公安津南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气象局、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区商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区退役军人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3.1.2 区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天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部署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市指挥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研究解决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监督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等。必要时,区农业农村委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3.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自身实际成立森防基层应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3.2.1 区指挥部下设津南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3.2.2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开展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协调处理森林防灭火重大事项;协调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指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一般、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绿化带以外的林地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加强监督检查。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做好部队增援本区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协调工作。
公安津南分局: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维护火灾扑救、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群众转移;实施交通管制,保证消防车、指挥车、救护车等物资运输车辆顺利通行;紧急情况下,做好区指挥部命令落实的相关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物资的快速运输提供道路应急运力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应急通讯频率保障工作;承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生产资料、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区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区水务局:负责区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提供火场附近水源地信息,并协调管理单位满足扑救森林火灾时用水需求。
区发展改革委:对列入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建议和年度区级政府投资计划建议的的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与区级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拟定区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保持森林防灭火相关重要应急物资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区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以及有关森林防灭火的上级补助地方专款,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规划资源局津南分局: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和储备管理。
区城市管理委:负责城市建成区域园林绿地内和道路两侧管辖范围内绿化带的防火工作和林木火灾应对工作。
区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有关部门发布森林火灾和火灾扑救信息;组织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协助做好相关领域网络舆情监测和相关有害信息处置,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负责协调、指导本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森林防火及逃生避险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森林火灾受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治、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伤员数量及医疗救治情况。
区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降低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会同受灾镇街做好亡人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及本市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规章,保障灭火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待遇。
区残联:负责伤残的扑火人员申请残疾评定并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作出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
区退役军人局:做好灭火负伤人民警察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关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等工作。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资产范围内的电力切送、现场电力照明保障;负责做好对资产范围内的穿越林区输配电线路断线、短路、绝缘子脱落等引发森林火灾隐患问题的治理。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4.1 本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接受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做好相关处置工作。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接受市指挥部协调、指导。
3.4.2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可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3 区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区长或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前线指挥部应设立以下工作组,分别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1)扑救指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武装部、属地镇街等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火灾扑救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调动灭火物资参与火灾扑救;组织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2)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公安津南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武装部等单位参加。负责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情况,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承办区指挥部和前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视情协调其他救援力量参与救援行动。
(3)火灾监测组:由区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津南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分析研究火场区域气象、地理等信息,为决策指挥提供参考建议;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做好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指导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武装部、区民政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灾区转运救治伤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5)通信保障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委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公众移动通信保障工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6)交通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共同牵头,公安津南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协调做好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工作。
(7)群众生活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退役军人局、区残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南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做好供油、供电、供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调控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9)社会治安组:由公安津南分局牵头,区武装部等单位参加。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10)灾情评估组: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津南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指导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11)专家组: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家,建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区前线指挥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作组进行调整。
3.4.4 区级、镇街级森林扑火队伍和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前线指挥部的指挥。
3.4.5 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按照区指挥部部署参加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森林火灾以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级森林扑火队伍、镇街级森林扑火队伍、驻区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区级森林扑火队伍由区农业农村委组建,镇街级森林扑火队伍由各镇街组建。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优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跨区调动森林消防队伍,申请空中支援力量增援本区扑火时,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其中,红色、橙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森林火险等级与预警信号对应关系见附则。
5.1.2 预警发布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区应急、林业、公安、气象主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管理局发布,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区应急管理局做好转发工作。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做好各项扑火准备;森林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2)当接收到上级发布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扑火队伍、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对力量部署进行必要调整,视情靠前驻防。
区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1 在发现森林火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区指挥部立即核实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基本情况。根据火情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内容。对于情况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先上报简要材料,详细情况待调查结束后上报。
5.2.2 对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区指挥部每日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指挥部报告扑救进展情况。发生人员伤亡情况应及时报告简要情况,并在3日内上报专题报告。
5.2.3 对下列火灾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根据火情,通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5.2.4 对下列火灾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6 应急响应
(1)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区指挥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2)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由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接受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初判发生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指挥部负责指挥。
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区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应急队伍和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级森林扑火队伍、镇街级森林扑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提请市指挥部组织协调其他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加强火场监测,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充分利用无人机、卫星图像等科技手段强化火场监测,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严禁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区指挥部要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确保救援人员绝对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在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登载消息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较大、一般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由区指挥部发布,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及其动态信息按照《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本区做好配合工作。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增援的地方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按照谁响应、谁终止原则,区级层面的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同时,视情继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情反弹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按照《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执行。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区级层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两级应急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第一副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3.1.2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组织本地或协调相邻区森林扑火队伍支援。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的,需要市或其他地区提供支持和援助时,根据区委决定,由区人民政府将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请求提供支持援助。
6.3.2 一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按照以下程序启动响应:
(1)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建议;
(2)区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议,对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的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建议进行会商;
(3)由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并批准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3.2.2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发布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2)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区域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为前线指挥部提供决策参考。根据需要,择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市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主动对接、汇报工作,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6.3.3 启动条件调整
根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如遇敏感时段、敏感地区、舆情关注度高等情况,根据区级应急响应权限,必要时可提级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程序。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属地镇街和相关单位。
区农业农村委组建40人的森林扑火队,区武装部组建120人的森林扑火队,区消防救援支队组建60人的森林扑火队,各镇街组建不少于20人的森林扑火队。
各相关单位要规范处置流程,开展扑火训练培训指导及勘查演练。各扑火队伍要在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2 通讯与科技保障
区应急、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加强新科学技术产品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应用,实现人防技防有机结合。
7.3 向导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熟悉地形人员,在通往火灾现场的主要路口充当向导,引导扑火队伍顺利到达火灾现场;加强对向导的扑火安全知识培训,提供必要信息装备技术支撑,提高向导队伍安全避险能力。
7.4 物资保障
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的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及装备,物资储备标准按市规划资源局要求执行。
7.5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森林火灾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8 后期处置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于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区域,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约谈镇街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责令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区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工作总结,按照《天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森林火险等级 |
危险程度 |
易燃程度 |
蔓延程度 |
预警信号颜色 |
一级 |
低度危险 |
不易燃烧 |
不易蔓延 |
|
二级 |
中度危险 |
可以燃烧 |
可以蔓延 |
蓝色 |
三级 |
较高危险 |
较易燃烧 |
较易蔓延 |
黄色 |
四级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容易蔓延 |
橙色 |
五级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极易蔓延 |
红色 |
注:一级森林火险仅发布等级预报,不发布预警信号。
区指挥部办公室积极推动指挥部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实际,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演练,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演练;区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对本区各类森林防灭火指挥员、扑火队伍等人员开展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
9.3.1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送市应急局备案。
9.3.2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9.3.3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本单位或本部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各镇街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基层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4年11月5日印发的《津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津南区防汛应急预案等35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津南政办发〔2014〕34号)中的《津南区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津南区森林火灾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