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天津市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质量和效益,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与年度三农重点任务要求紧密结合,坚持农用优先、产业导向、多措并举,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扎实推进秸秆科学还田,健全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秸秆利用主体,加强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强化科技服务保障,探索建立可推广、可持续的产业发展模式和高效利用机制,引领秸秆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二)工作目标。2024年全区农作物秸秆采取粉碎还田、离田等方式进行处理 ,均要达到农业农村部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标准,完成秸秆监测评价工作,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9%以上,基本实现全量化综合利用。
(三)工作任务。小麦秸秆以机械化粉碎还田肥料化利用为主,利用率100%;玉米(包括高粱等)秸秆以机械化粉碎还田肥料化利用和青黄贮饲料化利用为主,利用率99%以上;水稻秸秆以机械化打捆离田作业饲料化、燃料化利用为主,利用率100%。
(四)完成时限。全区水稻、小麦、玉米、高粱等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应按照农时,分别在3月、6月和12月底前完成。
二、资金管理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纳入天津市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大专项”管理。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补助资金实行“先作业、后补助”,突出引导性和激励性。
(一)补助对象。本区范围内实施秸秆机械化离田、还田的作业主体或农作物种植主体。
(二)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照小麦、玉米、水稻等农作物每亩30元(市级补贴9元、区级补贴21元)标准测算。各镇人民政府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以外的项目。
(三)补助面积。以实际秸秆综合利用作业面积为准,并以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补)核准的面积为依据,如实际作业面积与粮补不符,有关镇人民政府需做出文字说明。
(四)组织验收。在秸秆粉碎还田、离田外运作业整个过程中各镇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组织推动、抓好宣传动员、质量监管、验收检查等基础管理工作。在农作物秸秆按农时处理完成后,各镇及时组织核实验收,并按照区农委核查验收时间安排,将本镇核实验收结果报区农服中心,区农服中心结合区农业农村委组织核查验收。
(五)公示监督。对核查验收合格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及时在所在镇政府或村委会对作业面积、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结果及需提供的项目材料报区农服中心,并做好项目文件资料及实施过程资料的档案管理。
(六)资金下达。依据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相关材料,由区农服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区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秸秆综合利用的作业主体或农作物种植主体。
三、技术要求
(一)粉碎还田作业。小麦、玉米在收获果穗的同时实现秸秆粉碎还田,玉米秸秆切碎长度小于10厘米,留茬高度不大于 5厘米;小麦秸秆切碎长度小于10厘米,留茬高度不大于10-15厘米。
(二)玉米青贮作业。利用青贮饲料收获机,一次性在田间收割、切碎、装车等作业,秸秆切碎长度小于3厘米,留茬高度不大于15厘米。
(三)离田外运作业。水稻秸秆进行打捆离田外运,留茬高度不大于8厘米,秸秆离田后地表不能残留过多的秸秆和残捆,不得放置在地头或路边;棉花人工收获后,棉秆使用拔秆机拔秆或切割、粉碎、装车作业等,收集离田外运。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津南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农服中心和各镇人民政府,领导小组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部署、组织推动和督导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服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是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网格化管理体系,确保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任务有效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结合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如下: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的管理、协调、督查和核查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划拨和绩效目标监管;区农服中心负责落实秸秆综合利用作业机具使用调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组织开展检查、核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履行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的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宣传引导,组织推动和监管工作,及时反馈报送问题处理等情况。严格落实公示等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巡查、验收等工作。
(三)大力宣传引导。各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公益宣传。进一步提高规模经营主体的认识,营造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通过投放公益广告、下乡进村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横幅、村中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好处,要适时召开现场会、培训会,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营造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利用好网格化管理体系和平台,划定责任区,定岗定责,加强田间检查。特别是在重点农村以及国家和本市重要活动期间,加大督导巡查力度,强化秸秆隐患清理,努力消除“小散边”地块秸秆焚烧隐患,凡因工作措施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秸秆焚烧现象,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部门协作。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相关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各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技术规范要求和工作程序,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和验收办法,于4月底前报送区农服中心。同时,结合农业生产特点,要全面掌握各类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度,分别于3月、6月、12月底前填报《津南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度统计表》,5月、11月底前报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面积情况统计表》,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任务。
附件:1.天津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度统计表
2.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面积情况统计表